入稟狀指,李德義的祖父李雁南與兄弟在1935年,於薄扶林華人基督教墳場購買墓地,作為家族墓園。家族成員協議,只有長子嫡孫,或家族生意領袖方可下葬墓地。
至04年,李德義因家族事宜與其他成員起紛爭,他最終以7.5億元和解。而李德義雖然為家中幼子,但他認為自己掌管家族生意,一直希望可以葬在墓園,以顯示他在家族的重要性和地位,他最終與大哥李德仁和堂叔父李濟昌的兒子商議好,額外將1.38888億元注入和解基金,換取下葬權。
李德義後來發現,在06年10月去世的堂兄李漢輝(李濟昌幼子)的骨灰甕竟下葬在墓園內,已豎立墓碑。李德義認為此舉令他以巨資換取的下葬權貶值,亦違反當初訂立的協議及祖訓,故李德義要求各被告掘出李漢輝的骨灰甕,搬走他的墓碑,亦要求各被告以後要遵守協議。
李德義於今年3月,曾就李漢輝的墓碑大小超標,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墳場管理人清拆李漢輝的墓碑。
李德義在拔萃男書院畢業後,到美國麻省理工讀建築,從事地產及投資。他去年捐款7,000萬元給母校興建新校舍,便是在墓園內作出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7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