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偷東西了。
我有個好習慣,跟神經衰弱者,或者「強迫性思想行為症」精神病人的某些病徵相近,那就是:每隔十數分鐘,就會驗查一次自覺重要的物品,例如:錢包、證件,或者隨身帶着玩的大田黃。有了這種「規律性」,東西丟了,很快就會察覺。
我有個壞習慣,出門,不管出的是屋門,還是車門,總是目露兇光,耳聽八方動靜,只要有不尋常人物靠近,例必揚眉瞪眼,探手入懷作拔槍狀,膽怯者,或者對精神病者行為有深刻了解者,感受到那股殺氣,一般都會惶然趨避。
「規律性」和「警覺性」結合,不管在竊賊如毛的深圳,在吉卜賽小偷橫行的羅馬街頭,在五星級酒店大堂保安員環伺下仍有人搶劫的南非開普敦,數十年來,我從沒讓人偷過一分錢(都是給騙去的)。
然而,在福州,在六一路特藝城樓下「花鳥巿場」的星期日石巿,我挎包裏的手提電話,卻讓人偷去了。電話用了兩年,沒貯存一個號碼,給偷了,我損失二千元,毛賊大概換不到兩百元;問題是:我給偷東西了!我的良好紀錄,給這幫天殺的毛賊打破了!
讓毛賊偷電話,絕對不是「個別情況」,除了關乎內在的「疏忽」問題,還關乎非常嚴重的社會治安因素,以及國民惡習:噴煙。經過對這樁「陳舊電話失竊案」案情的回溯和檢討,在無數導致罪行發生的因素之中,在公眾場所吞雲吐霧的煙鬼,實為這樁盜竊案的「首席幫兇」,論罪行,論為害,我認為:更甚於賊匪。理由,明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