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就阻差辦公案提上訴押後宣判 庭外揚言:香港要撐落去

蘋果日報 2021/01/22 22:11

劉家棟上訴阻差辦公

註冊社工劉家棟去年7月27日元朗示威中手持社工證,在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要求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以免釀成人踩人意外。惟他最終疑遭持盾警員推入防線內,當場被捕,受審後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重囚一年。劉家棟今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聽罷雙方陳詞後,表示需仔細考慮,將裁決押後至明年2月23日宣判,劉繼續保釋。
劉家棟今在社福界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等人陪同下到庭。劉手持一張卡紙到庭,卡上寫滿監獄內手足對他的祝福,「入面嘅手足耳口相傳,(透過)佢哋嘅屋企人畀我嘅祝福」,劉自言「感到無比自豪」。他希望香港人不要忘記,過去有很多香港人為了香港的生活和前程,付出很大的代價,揚言:「香港要撐落去,我哋都要撐落去。」
劉坦言對上訴沒有信心,認為「司法制度已經蕩然無存,已經死咗」,已作上訴失敗的最壞打算;之所以提出上訴,直言是因為「不忿」,並謂看著手足一個一個入獄,「我入去係支持、陪佢哋」。不過,他笑言牆內手足的祝福包括「唔好見」,因為見面即代表在監獄相見。
劉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提出上訴。審件由法官黃崇厚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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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棟上庭,警方如臨大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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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棟上庭,警方如臨大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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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棟上庭,警方如臨大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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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棟上庭,警方如臨大敵。

劉:啱啱好過埋生日

劉散庭後感謝到庭聲援的手足,說看到即將判刑的手足,亦看到牆內手足的家人,直言「佢哋嘅支持,對於我來講非常重要」。而他作為社工,「係必然地、亦都必須地與佢哋同行,佢哋亦都與我同行,我非常感謝佢哋」。
劉續指,每一日都有手足上庭,每一日都有手足被判監,「承受嘅唔係淨係我一個,比我捱得更辛苦嘅亦大有人在」,呼籲外界持續關注其他手足,尤其是已為香港付出自由代價的手足。他並多謝法律團隊、社工復興運動同工,以及宗教界朋友支持。
他透露有心理準備今日或上訴失敗要即時還押,剛剛觀看庭上播放的案發片段,劉坦言「其實都真係好攰,因為個心理壓力都真係好大」。法官最終押後裁決,對他可謂鬆一口氣,感恩可以與家人「過個聖誕」,「同埋啱啱好過埋生日之後一兩日先判」,會好好珍惜這段裁決前的寶貴時光。

上訴方認為劉的行為充其量僅對警員造成不便

代表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播放多段當日現場片段,看見警察廣播要求示威者離開,並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其間數名警察離開防線向前衝並揮動警棍,導致兩名示威者倒地。及後腰間掛著黃色頭盔、高舉社工證的劉家棟出現在鏡頭前。
劉不斷呼籲警察「慢啲」,強調「褪緊、褪緊,後排比較慢,唔好意思」。現場其他社工亦謂「我哋後退緊,畀啲位置示威者後退」,揚言「冇諗住衝擊,希望阿sir忍耐」。其後手持盾牌的警員一度壓向劉並繞過他,劉隨即遭多名警方壓到在地上拘捕。
彭引述終審法院有關阻差辦公的案例指,若市民嘗試合理地與警員理論,企圖糾正警員的錯誤,有關行為不構成阻差辦公,一來並非法例針對的罪行,二來不是蓄意,亦有合理解釋。
彭指出,當警員向前行而劉向後退時,他沒有用身軀阻擋警員,更沒有拉扯警員,且態度謙卑,多次向警員鞠躬。聲稱受阻的警員更一度繞過他,認為劉的行為充其量只如案例所言,僅僅對警員造成不便、或者令警員做了些許額外工作,不算有罪。
對於原審裁判官指警方的職責是驅散及將示威者趕回支路及橫街,警方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故此驅散時有人推撞或倒地受傷,亦是不能避免的結果;彭直言對此不能苟同,強調警方只可使用為達到目的之合理武力,「唔係有權使用武力,就用到最盡」,且警方的職責包括防止損毀生命及財產。

官:警方點樣執行職務係警方主導

彭強調,若劉只是懇求警方不要作出過份武力、懇求警方給予時間讓示威者離開,並不構成意圖阻擾。但黃官反駁指「警方點樣執行職務,係警方主導」,認為劉的行為明顯是想警方不要推進或慢慢推進,「目的同行為上都係阻擾」。黃官並質疑,案例訂明只需證明被告行為是故意、且沒有合理辯解便可,不需證明犯案者的意圖。
彭同意控方毋須證明犯案意圖,但指裁判官當時沒有清楚分析警方當日的職責,錯誤理解警方行使武力的權利,繼而否定劉的抗辯理由。他強調,當日警民對峙緊張,衝突一觸即發,劉的行為並非阻止警員執法,只是懇求他們慢些推進,避免流血衝突,算是合理辯解。
黃官反駁,上訴人自言真誠相信警方犯法、亦即使用過份武力,但審訊時沒有作供,亦無其他證據支持該說法。彭則重申,劉作為社工,職責是服務大眾市民,希望減少衝突及暴力行為,故他當日的行為有合理辯解,不構成阻差辦公。
至於刑期方面,彭指劉是一名社工,過往沒有定罪紀錄,當日所造成的阻礙輕微,甚至可謂沒有實際阻擾,而且目的是避免衝突,12個月即時監禁實在太重,認為可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指雙學三子「黃之鋒案」適用於本案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當日有數百名示威者在街道聚集堵路︳又向警方擲物及射雷射光,警方多次警告不果,才採取驅散行動。蕭指警方的責任是驅趕及拘捕示威者,且起初態度克制、推進緩慢,但示威者拒絕後退並向警方投擲膠水樽等,警方才一度衝前,撲倒兩名示威者。
在播放片段時,黃官一度問及警方紅旗上寫有甚麼字眼,蕭向警員索取指示後表示「暫時冇資料」;而片段可見為「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蕭指出,當警員衝前制服示威者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當時在場。若說他是基於警察撲跌示威者、欲避免進一步衝突,說法並無證據支持。上訴人故意站在警方防線前,警員的盾牌一度觸及他雙手,但該警員選擇繞過他,可見相當克制。惟上訴人其後進入警方陣營,揚言警方「點會容許一個外人進入警方防線」,於是才將他制服。
至於武力方面,蕭強調警方的責任除了驅趕外,還有拘捕,上前制服犯法的示威者合情合理,揚言「任何理由幫助示威者,都不是合理辯解」。他並質疑上訴方將意圖、動機、目的三者混淆,揚言只要證明犯案者是故意作出阻擾行為,且預計到其行為會造成阻擾,便可將他定罪,其動機或目的是否為了阻擾警方,並非定罪的考慮因素。
至於刑期方面,蕭援引上訴庭雙學三子「黃之鋒案」,指即使該案是關於非法集結,但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本案,只要案情涉及嚴重暴力的非法集結或大型集會,判刑必須考慮保護公眾、懲罰及阻嚇等因素,個人背景可謂微不足道。他指出,本案控罪最高可判監兩年,而上訴人的行為屬同類案件中比較嚴重,一年監禁絕非過重。

原審裁判官指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

上訴人劉家棟(24歲)於今年6月17日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指,警方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作驅散,有人倒地受傷無可避免,示威者必能預計。劉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而且他確阻慢防線幾分鐘。
蘇官最終重判劉即時入獄一年,並且不准他保釋等候上訴,是抗爭案件中社工罪成判囚首例。劉在還柙6天後,獲高院法官潘兆童批准以1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審訊時,辯方曾指以被告體重和身形,難憑個人力量阻止防線推進。當時被告依照推進方向後退,高叫「退緊」,顯示正配合警方。被告亦沒有手持武器,並且一直展示社工證;若有心犯罪,不會這樣表露個人身份。
辯方又指,被告當時只是想與警方溝通,根據終審法院案例,如此並不構成阻礙執法的意圖,更指傳媒片段拍到持圓盾警員推撞被告,才令他撞向防線,被告隨後更被人推入防線之後。
【案件編號:HCMA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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