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簽漏空臨約

蘋果日報 2006/10/26 00:00


地產代理監管局提醒準買家,決定買樓前,宜小心視察物業;在動筆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應該要求代理提供最新的業權資料,包括土地查冊副本。
此外,準買家不應簽署空白臨約、拒絕發出沒有寫上受款人名字的支票,以及在繳付任何款項後,最好立即要求收款人發出收據作實。
地監局表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為客戶進行物業買賣或租賃的地產代理,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常規規例》第13(4)條亦規定,代表住宅物業賣方行事的持牌人,在物業買賣協議訂立之前,須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買方提供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該局又指出,過去曾發出執業通告,提醒從業員協助客戶訂立臨約時,宜避免在重要交易條款,例如樓價、定金、成交日及其他附帶條件尚未談妥時,令客戶在漏空的臨約上單方面簽署。同時,地產代理更不應就物業過往的交易紀錄,提供失實的陳述。
勿發冇抬頭支票
雖然拒絕評論個別案件,但該局強調,倘若從業員在物業交易中,沒有要求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沒有提供查冊結果文本;以及在樓價尚未談妥時,要求客戶在空白的臨約上單方面作出簽署,或提供一張沒寫上受款人的支票,將可能違反上述《常規規例》和《操守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