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嚴格規定金融機構在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時,須審核齊備的申請材料;兩家監管機構將加強協作,加強對違規者的查處,依法追究責任。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若超過最低一期經審核淨資產50%以後所提供的任何擔保,或為淨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或單一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核淨資產10%,以及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均須經董事會審議,獲三分二董事同意,並取得股東大會批准方可進行,有關擔保須予以披露。
該通知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不適用於金融類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