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擬譴責鄭裕彤等4人
新世界尋求司法覆核

蘋果日報 2004/02/04 00:00


【本報訊】新世界發展(017)就01年公布中期業績前夕,涉嫌選擇性向分析員披露盈利數據而須接受紀律聆訊,與港交所(388)對簿公堂。新世界的代表律師指出,港交所的上市紀律委員會不容許涉案人士委派律師代表陳詞及盤問證人,是不公平的聆訊。不過,港交所則指這是《上市規則》既定的紀律程序,上市公司必須接受,否則可選擇在不在港交所上市。
事緣新世界於01年度中期業績公布日(3月15日)前兩天,被指向多名證券行分析員暗示應調低該集團的盈利預測,其中高盛證券執行董事丁竹筠因率先向其同事披露,結果於去年6月被證監會公開譴責,成為首位被公開譴責的本港分析員。但新世界則未被採取行動,原來港交所計劃對新世界及其4名董事作公開譴責,但該集團去年8月入稟高院,質疑港交所的紀律程序,尋求司法覆核。

控方:不滿規則可不上市
提出司法覆核者包括新世界主席鄭裕彤、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執行董事冼為堅及梁仲豪,案件昨日開審,4人並無露面。新世界特別聘請現為資深大律師的前律政司祈理士,以及大律師王穎妤出庭。祈理士指出,港交所是獲政府授權經營,具責任去維持公眾利益,因此應公平處理紀律行動,涉案4人俱缺乏專業背景,卻要面對由資深律師主持的上市紀律委員會;因委員會扮演司法功能,故他認為應效法內幕交易審裁處,容許涉案人委派律師代表,否則有違人權法的基本原則。
祈理士又表示,紀律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舉證,部份證據由證監會提供,部份證人的供詞互相矛盾,但申請人未獲機會就證供內容提問及澄清,故有關證供不應獲得呈堂。
代表港交所的資深大律師莊施格指出,紀律聆訊並非不准律師在場,但主要以書面證供作為基礎,而且有關聆訊只是紀律程序的首階段,之後有上訴程序。他又指港交所制裁上市公司的權力並非政府授予,而是根據公司上市時向港交所承諾遵守的《上市規則》,屬私人之間的協議,規則已包括紀律程序,故公司應予恪守,否則可選擇不上市。他說,「新世界作為內地基建公司,大可選擇到其他地方上市」。不過,王穎妤即場澄清,新世界乃本港地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