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官亦裁定撞車責任不在廠方職員,而是貨車司機疏忽,故該一百元賠償由貨車司機支付,而貨車司機亦要就法拉利的維修及貶值,向廠方賠償約六十萬元,由於按揭公司東主向廠方追索失敗,故要承擔廠方的訟費,可謂得不償失。
不信耗60萬租車
涉案法拉利是一部白色開篷跑車,型號Spider355,歌星郭富誠亦有同一型號的紅色跑車,原告銀寶物業按揭有限公司的東主許汝成,在九七年斥資二百一十萬元,向法拉利車廠的本港代理勵駿汽車有限公司將車購下,但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試車時撞毀。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卓智昨頒布判詞,裁定被告貨車司機馬澤揚疏忽,造成該次意外,故要就法拉利的維修及貶值,向廠方賠償約六十萬元。
對於原告聲稱撞車後,租用了一輛九二年生產的平治SL500代步,每日租車費三千元,八個月花費共六十四萬八千元,法官認為原告不誠實地嘗試誇大申索。
至於原告東主聲稱他駕駛法拉利,是為向銀行家證明公司財力雄厚,法官認為擁有法拉利,威風的是駕駛者,而非駕駛者的公司,而且威風虛無縹緲,難以量化,所以公司失去法拉利,只能得到象徵式的一百元賠償。
案件編號:HCA213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