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豁免披露中小型證券行反對

蘋果日報 2004/05/31 00:00


【本報訊】證監會就分析員利益衝突問題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豁免傳媒發表的投資意見不受規管之列,引起中小型證券行質疑。證券經紀業協會認為,散戶大多依賴印刷及電子傳媒的訊息,若財經記者及專欄作者不受規管,根本未能達到保護小投資者的原意,這可能引發監管傳媒的爭論。
證監會就規管分析員的諮詢原在4月底屆滿,但仍繼續接收意見書。證監在諮詢文件建議,若其發牌規管的分析員持有所研究的投資產品,須在發表有關產品的研究報告或作公開評論時作出披露,並須披露其真實姓名、持牌狀況及所屬證券行;但傳媒及非持牌人士公開發表股評,則不受披露指引規限。證監認為,雖然非持牌人不受該條例監管,但仍受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例規管。

缺乏監管憂追索無門
代表大部份中小經紀的經紀協會提交的意見書則指出,散戶若因傳媒不受規管的投資建議而蒙受損失,根本索償無門,反而機構投資者可向提供有問題資訊的證券行提出訴訟,起到阻嚇作用。該會認為,應禁止報章刊登用筆名撰寫投資建議的專欄;財經記者亦應與分析員一視同仁,披露持股狀況。

阻礙散戶獲全面資訊
新鴻基證券亦提交意見,認為證監應重新考慮豁免財經記者及評論員不受規管的做法,擔心會削弱投資者的保障;持牌金融機構亦可能因新例而減少透過傳媒提供投資意見,令散戶只接收到非持牌人士的聲音。南華證券的意見書認為,財經記者可毋須披露真實姓名而發表投資評論,對持牌人士不公平。
由部份著名評論員包括鄧聲興、鄺民彬及李錦等成立的專業財經分析及評論家協會認為,證監的監管範圍應包括財經記者,對業界才算公平。該會指出,披露形式應盡量簡潔,若過於繁複,傳媒可能棄用註冊分析員的評論意見,到頭來會禍及投資者。

記者毋須具名欠公平
11家外資大型證券行透過年利達律師事務所發表意見書,贊同分析員應在發表評論時提供真實姓名及所屬機構,但認為不可能確保採訪的傳媒同時發表其持牌狀況,除非有關分析員是撰寫個人專欄;故建議分析員只需向傳媒提供上述資料,但不應承擔傳媒不作披露的後果。專業財經分析及評論家協會則認為,應以簡單容易執行為原則,若傳媒機構不配合,只好豁免。
據了解,證監曾徵詢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意見,但該會尚未訂出立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