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員梁俊威被判「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合共入獄五月。好端端一個人,竟因參加抗議警權過大之集會,與警方爭執而身繫囹圄,諷刺之至。
事緣去年八月十一日,「學聯」等團體遊行往灣仔警察總部門外,集會抗議前年「六二六」當局以胡椒噴霧壓制示威者事件的報告。
豈料,警方一名督察卻在集會中,以活動未曾事先申請為由,向主持人發出警告,引致會眾嘩然,梁俊威當時手持揚聲器,趨前向之高喊「我有權集會」表達不滿。該督察稍後離開現場,退回警方攔阻示威者之人鏈後面,梁遂尾隨之,站於人鏈前繼續呼喊口號抗議。事後數月,遭當局以上述罪名檢控。
其實,禍起蕭牆,皆因公安條例其中條文,嚴苛限制市民集會、遊行自由。若非當局立法規定三十人以上集會,必須於七日前向警方申請,當日之會眾何以淪為參加非法集會之「嫌犯」,警方又何來權力干涉和平表達意見的公眾集會?更毋須警告行使集會自由之市民。所謂阻差辦公,亦根本不會發生矣。
上述惡法無理限制港人遊行、集會權利,縱容警權凌駕人權,警民爭執自然難免,梁俊威被控阻差辦公,其實不過公民抗命,大聲表達對惡法不服,而今竟因而被判監,公道何存,人權何在?
今後惡法繼續肆虐,當局濫權更甚,市民示威集會動輒得咎,公民權利能不日漸萎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