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三十一年前,正當越戰打得十分吃緊,美國國內的反戰運動鬧得不可開交之際,有一個叫艾斯伯格的人,將一份四百多頁、有關二十多年美國如何介入越南的機密文件,偷了出來,交給《紐約時報》。《紐約時報》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二日開始連載,這就是舉世震驚的《五角大樓文件》。
資料未構即時禍害
刊登兩天後,美國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紐約時報》繼續發表。六月底,這個案件鬧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最高法院裁決《紐約時報》有權繼續刊載。大法官說,除非美國政府能夠提出有力證據,證明發表某文件足以造成立即而無法彌補的嚴重禍害,美國政府才能禁止報紙刊登該文件。
《五角大樓文件》的刊載正處於越戰方熾時期,是否會造成「立即而無法彌補的禍害」還可以有爭論。台灣《壹週刊》刊登的機密資料,則可以確定不會造成「立即而無法彌補的禍害」矣。
台灣國安局發表聲明,並沒有否定《壹週刊》所刊機密文件的真實性,只說「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與整體利益之必要」,於是在《壹週刊》付梓之際,當局採取搜索、扣押已印刊物的行動。問題是,若未經法院裁決,如何證明國安局的做法比保護新聞自由,更能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呢?國安局長蔡朝明為機密文件所揭露的內情作辯護,他說:「國安局做情報工作,用非常手段達成維護國家安全利益,是法定職責之內,何況,古今中外都一樣。」既如此,機密文件內容就有古今中外認可的正當性,並非醜聞,那又何須查扣呢?
查扣、沒收剛印好的報刊,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行動。即使對媒體採取行動,至少也要經過法院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