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馬學明及次被告李榮浩(均三十五歲),被控於○一年八月四日在尖沙嘴加拿芬道與厚福街交界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另首被告加控酒後駕駛及未有佩戴安全帶等五項罪名,首被告過往曾有七次案底,其中一次為行為不檢,馬學明曾參與投資電影《賊公子》及新片《性Salon狂想曲》;次被告則無案底。
在車廂內猛力踩油
案情透露,交通警員於案發日目睹首被告駕車時,沒有佩戴安全帶,遂於加拿芬道截停被告,被告隨即謾罵警員並叫囂,更在車廂內猛力踩油,發出響亮的機械噪音,警員稍後發現被告身帶酒氣,呼吸測試錄得超過近倍的酒精含量,警員要求增援後,卻被三十至四十人包圍,人群不斷向警員及在場採訪記者叫囂,現場環境混亂及嘈吵。
次被告在旁觀叫囂
警員命令首被告先返車上取回私人物品,其間發現車輛前燈不亮,後座兩邊玻璃及擋風玻璃的透光度不合標準,遂把車扣押,將首被告帶返警署;而次被告在混亂中,衝向在場一名正在拍攝的記者,警員隨即築成人牆,拿出伸縮警棍,警告在場人士遵守規則,人群才散去。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首被告自九七年起從事演藝事業,曾參與十七齣電影,擔任電影出品人、監製及演員,現任雄霸電影公司老闆,他於案發日與電影同業往的士高飲酒後,已先返附近辦公室休息,惟至清晨登車後不久,已被警員截查,當時因為頭痛,受到酒精影響,加上警員態度欠佳,雙方才起衝突,對於今次事件感到內疚。
辯方續稱,次被告過往從事飲食業,近日失業,他於案發日恰巧與數名友人路經現場,認得首被告曾在電影出現,隨即佇足觀看,又見記者上前拍照,才大聲喝罵,事後已感後悔。法官判案時指,首被告所作的行為,原本應以囚禁判刑,惟在考慮辯方律師求情,決定判處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KCCC33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