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保障性評稅內有文章

蘋果日報 2004/02/04 00:00


陳先生的公司正在接受稅局就其由1997/98年度至2002/03年度的稅務進行調查,而有關程序亦由陳先生所委託的稅務代表處理。
今天,陳先生收到稅局寄出的信件。拆開信件一看,陳先生的心馬上涼了半截,原來稅局對陳先生的公司發出了一份1997/98年度的評稅及繳稅通知書,更要求公司兩個月內繳交一筆為數不菲的稅款。
陳先生在震驚之餘,亦感到非常憤怒,認為他所委託的稅務代表一定是在調查工作上犯了嚴重錯失,以致被稅局提出苛刻的懲罰。
其實,每年臨近3月31日這個日子,不少納稅人都會收到由稅局發出的評稅及繳稅通知書,但這些通知書並非最近的課稅年度(如今年的是2002/03年度),而是關於六年以前的課稅年度(如今年3月31日前發出的將會是1997/98年度的繳稅通知書)。很多納稅人會問:「究竟發生了甚麼事?為甚麼稅局會突然作出評稅?我應該怎樣應付這份評稅?」
其實,這些評稅及繳稅通知書是稅局發出的「保障性評稅」,發出的原因是由於在香港的稅務條例中列明,在一般情況下,評稅主任只可在某課稅年度屆滿後六年內對納稅人作出補加評稅,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例如該個案有欺詐成份),稅局才可以在六年後對納稅人作出補加評稅。
確保檔案保持開啟
因此,若果納稅人與稅局之間存有尚未解決,而且是有關1997/98年度的稅務問題(即六年的期限年度),例如稅局對納稅人的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查工作尚未完成、納稅人尚未回答稅局的提問或要求(如有關離岸利潤申請的合約、交易文件等)、或稅局正在調查納稅人的應課稅薪酬褔利、雙重僱員合約等問題,由於稅局需要讓個案調查可以繼續進行,因此稅局須要為即將超過六年限期的檔案發出「保障性評稅」,以確保該個案的檔案保持開啟狀態。
納稅人又應該怎樣處理稅局發出的「保障性評稅」?
一般來說,若納稅人覺得「保障性評稅」中的評稅不合理,便必須在稅單發出後的一個月內,向稅局提出書面反對,並要求緩繳有關的稅款。但若納稅人選擇繳交有關的稅款,由於該年度的檔案會因此被視為「沒有未完結事項」而受制於上述的六年限期,稅局可能會在3月31日前再發出另一份「保障性評稅」的評稅及繳稅通知書,而當中的評稅通常會比第一份「保障性評稅」大,務求促使納稅人提出反對,並且讓該個案的調查工作可以繼續進行。
此外,對一些剛開始被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核的納稅人,稅局可能會在發出「保障性評稅」之前,要求該納稅人盡快與稅局會晤,以便能釐定有關的評稅數字。
在這情況下,納稅人不應急於與稅局會晤,因為即使稅局估計的「保障性評稅」比實際的數字大,納稅人都可以向稅局提出反對該份「保障性評稅」。納稅人應盡快充份了解個案的資料,然後再與稅局安排會面。
下星期我們將會繼續討論納稅人在處理稅務事項時的權利。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