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現行法例易成陷阱
打壓傳媒 基本法23條更受關注
【本報訊】本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對披露政府資料有嚴格規定,傳媒報道若涉及保安、防務或外交等資料,都可能觸犯此法。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現行法例容易構成傳媒陷阱,影響新聞自由,應加入公眾利益的辯護條款。他又認為,經過台灣《壹週刊》的事件,更令人關注本港稍後如何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顛覆等罪行立法。 記者:陳沛敏、黎國強
本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嚴禁洩露六大類政府機密資料,包括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從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取得的資料;導致犯罪、便利某人逃離合法羈押或阻礙防止罪行的資料,以及根據手令進行特別調查獲得的資料。
難藉公眾利益作抗辯
羅沃啟指出,傳媒若報道有關資料,事前可被當局禁制;即使出版後也可被追究檢控,而且不能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他又指出,從台灣《壹週刊》今次被指涉嫌妨礙國家安全而被查禁有關內容,令人更關注本港日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禁止洩露國家機密後,傳媒在揭露關乎社會公義的國家資料時,可能會因「觸怒龍顏」而構成罪行。
小事亦可界定為機密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亦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可以對本港巿民享有的各方面自由造成限制,「即使明確咁訂明乜嘢係國家機密都冇意思,如果以國內嘅尺度解釋,任何好小嘅事都可以界定為國家機密,所以點解《基本法》二十三條引起咁大爭議。」
不過,涂謹申表示,不少國家對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的取捨,都會有一個平衡點,即使在已發展的民主國家亦然,他舉例說:「例如美國攻打阿富汗,如果個報道出嚟會累死前線幾萬個士兵,或者喺阿富汗執行任務嘅情報人員嘅話,咁國家安全就會行先過新聞自由。」
無確定時間落實23條
保安局發言人昨日回應時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文涉及複雜的問題,須小心研究,當局正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法律改革建議,以及有關的人權原則,以草擬建議。發言人強調,在草擬過程中,會考慮《基本法》內對各項自由的保障,以及本港繼續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發言人重申,目前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沒有確定的時間表,日後提出具體建議時,也會充分諮詢公眾意見。
知多啲:何謂第二十三條?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