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洩密】官指無悔意需判監 月底判刑吳文遠遭還柙
馮程淑儀吳文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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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文連主席吳文遠(41歲)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及其丈夫懷疑涉貪而到廉署舉報,並向傳媒及在社交媒體披露廉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遭廉署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裁判官今裁決時指被告為提升知名度而犯案,亦打草驚蛇,不認為披露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裁定吳三罪罪成,並認為被告毫無悔意,可判監4個月,姑且如辯方所言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吳須還柙至本月28日候判,而吳進入囚室前大叫「哈,哈,絕不認同法官的事實裁決」,此為吳首次遭還柙。
社民連梁國雄在庭外表示,吳是次是被政治迫害及政治打壓。梁又指一般而言,同類案件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吳理應判相同刑罰,現時需被扣柙18日才判刑,處罰過重,吳或會就定罪上訴。
辯方求情時表示,若吳被判監3個月,未來5年便不能參加立法會補選,影響吳的政治生涯,望能酌情扣減刑期。裁判官反問辯方「我應唔應該考慮呢樣嘢?」,又問辯方這是否是一個適當的減刑因素。辯方稱被告非惡意抹黑馮程淑儀,亦無捏造事件,望能判吳緩刑。
裁判官鄭念慈稍早前引用案例與代表吳的大律師石書銘討論,指案例中被告當時為私人恩怨而披露女上司被廉署調查,被告獲上司原諒,仍被判監4個月,上訴後改判監3個月,裁判官指被告因私人恩怨而被判監,而吳為提升自己知名度而犯案,影響馮程淑儀的聲譽,「除非你有馮程淑儀的求情」。(同類案件點樣判,見另文 https://bit.ly/2KbD5xa)
辯方續稱,被告並非與馮程淑儀有私人恩怨,只因換樓事件涉及公眾利益,被告的行為能喚起公眾關注政府官員操守問題,並非無中生有。裁判官強調,假如被告純粹只要求執法機構秉公辦理,他的行為是值得鼓勵,不應被罰,惟吳披露廉署正式立案調查馮程淑儀。
辯方稱被告犯案時沒有案底,他犯案只為令公眾繼續關注社會議題,不涉私人恩怨,他並無個人金錢得益,僅能幫助他的政治工作,望能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本案亦對其他政治人物有所警惕。
今次並非吳首次惹官非,前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他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臭魚三文治,卻誤中梁身後的探員,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去年被判囚三周但准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