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黎智英案
官斥被告自己做「執法者」

蘋果日報 2017/04/25 00:00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大前年在金鐘佔領區被人投擲動物內臟,3名施襲者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9至18周。3人昨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其中一名被告、大圍強記雞粥老闆上訴稱曾當華籍英軍,一直秉持從軍時「保衞香港」的信念,自言愛國愛港,因為看不過眼黎智英「佔中犯法」而犯案。法官反駁黎智英至今仍然未被定罪,又斥責:「有咩政治立場,都唔可以自己做執法者!」
3名被告為大圍強記雞粥東主葉永志(44歲)、廚師陳國雄(30歲)及融資公司助理經理李小龍(45歲)。葉及陳不滿刑期過重提出上訴,李則指自己當日只是拍片,沒有施襲,遂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將擇日宣判。
代表葉的大律師指,葉當日帶同動物內臟到佔領區尋找兒子,其間看到黎智英,認定黎是「佔中搞手」,所以「一時火遮眼」而犯案。其後法官張慧玲聞言,即斥責有關說法,「假設我唔鍾意佔中,咁就掟人?咁都係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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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昨在高院提出上訴。
轟拍片者延續侮辱
大律師續透露葉曾是華籍英軍,為人孝順,「愛家人,愛子女,愛香港,愛國家」,張官再斥,「愛國唔愛國嗰啲嘢,根本就冇喺原審講過」,並連珠炮發謂:「有咩政治立場,都唔可以自己做執法者!香港係法治之都,唔可以姑息呢啲罪行,唔係掟完人唔使坐監,鍾意掟邊個就掟邊個!」
至於陳一方指陳剛為人丈夫及父親,希望法庭輕判,張官即揶揄:「結咗婚就唔使坐監?」
律政司代表則指,本案案情比一般普通襲擊案件嚴重,指被告施襲期間拍片,如同性罪行被告犯案期間拍片並放上互聯網,延續對事主的侮辱,是「第二次傷害」,加上涉案豬雜或已腐爛,令黎智英有感染細菌的機會,不認為刑期過重。
案件編號:HCMA321/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