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高嘉樂判刑時指出,五十三歲被告麥成發有三次販毒前科,案底惡劣,即使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絕對無意要女兒販毒,但麥成發着年僅九歲女兒隨他到毒窟,又指示她攜帶案中較大袋的海洛英先行下樓,自己則身藏少量毒品隨後,無論女兒是否如被告所言全不知情,被告拖累幼女犯案的所作所為,均令本案有異於一般販毒案件,情節特別嚴重。此外被告販毒之餘,又處理大批添加劑及稀釋化學品,可用來分拆包裝更多毒品。法官強調被告的年齡及家庭背景均非求情因素,惟一考慮是被告及早認罪扣減。
被告麥成發承認於去年六月八日,在九龍城安徽街二號樓宇外,非法販運九十一點六二克毒品混合物,內含三十點六克海洛英,另在樓宇的五樓一單位內販運一點九三克海洛英,及一批添加稀釋化學品如咖啡因等。
警隊跨海追蹤
案件主管警方港島東區特別職務隊第二隊高級督察馮永泉指出,去年六月八日已根據線報跟蹤調查麥成發數星期,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以私家車載着聶姓妻子及九歲大幼女,從香港仔寓所前往土瓜灣高山道,警方沿途追蹤監視,發現被告與女兒一同下車步行上樓到販毒單位,妻子則獨留車上。
案情指出,被告的九歲大女兒未幾手持黑色大膠袋下樓,在街上前後張望,被告隨後下樓,埋伏警員即時現身截停兩父女分開盤查,從女童手持的膠袋撿獲五十多克毒品混合物,被告則被揭發把數包毒品藏在內褲及長褲袋內,警員從女童口中得知販毒單位所在,入屋再撿獲少量毒品、稀釋添加劑及大批包裝工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男子「阿PAUL」指示,包裝及販運毒品,強調女兒不知情,只是按他吩咐把裝載毒品的膠袋攜下樓,單位亦由阿PAUL租用。
案件編號:HCCC38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