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李佩英案 原判囚兩月
兩文員助種票獲減刑一月

蘋果日報 2002/04/25 00:00


【本報訊】兩名律師行文員在九九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協助老闆妻李佩英當選南區區議員,被判監兩個月,二人昨上訴高等法院要求改判緩刑,法官重申此類案件必須判即時監禁,但鑑於二人與廉署合作,遂改判入獄一個月。
暫委法官王見秋昨在庭上指出,選舉公正廉潔地進行,自由民主的體制才能長存,候選人、助選團及選民均須公正,此項至為重要。
法官續說:「我們的選舉制度,尚在孩提階段,不能令公眾得到錯誤訊息,以為選舉議席,可以用錢或靠友情得來。」

虛報地址做選民
本案兩名上訴人吳昌輝(五十一歲)及蔡志琼(三十歲),二人承認串謀詐騙及虛報選民登記資料,判監後不久,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根據案情,李佩英於九九年以獨立候選人身分,競逐南區區議會赤柱及石澳分區議席,並要求吳、蔡二人登記為上述分區選民,二人虛報在赤柱居住,並在同年十一月投李佩英一票,最後李佩英以一千零九十三票當選。
吳昌輝在律師行任職逾二十年,怯於李佩英為老闆妻才答應犯事;蔡志琼為該律師行女秘書,年輕愚昧,為取悅李而犯案,沒有金錢得益。
吳出庭指證李佩英,她亦因有關選舉舞弊的罪名,判監三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