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大耳窿案推翻原判

蘋果日報 2003/07/26 08:00


【本報訊】三名速遞員為逃避欠債而殺死「大耳窿」,五年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立,上訴至終審法院因原審法官犯錯獲判上訴得直,得到重審機會,惟重審再度遭裁定謀殺罪成立後仍不放棄,再度提出上訴,雖然波折重重,但昨又重燃希望,聞得喜訊,上訴庭指重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時犯錯,故判其中兩人上訴得直,撤銷謀殺定罪,稍後決定是否頒令第三度審訊。

謀殺罪成囚終身
三名上訴人黃偉民﹙三十歲﹚、侯景洋﹙二十六歲﹚及李嘉揚﹙二十一歲﹚,於○一年九月經重審後被裁定謀殺罪成立,黃及侯依例判處終身監禁,李則因案發時不足十八歲,法官運用酌情權,判有期囚刑二十四年。黃及侯不服再遭定罪,李則認為刑期過重,遂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死者被支解棄屍
案件發生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死者馬振武被欺騙到大角嘴一間寓所,上訴人用電線將他勒死,然後用木鋸支解後,棄屍垃圾站,殘肢其後無法尋回。
案件編號:CACC4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