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擴展現時香港與國內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香港特區政府下周將會與中央政府進行研究。其實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早在1998年4月1日已在香港生效,但由於當年的安排過於簡單,所以需要擴展這份安排。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所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均須繳交利得稅;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則毋須交稅。但往往企業都涉及跨境商業活動,今期向大家介紹有關安排中提到的常設機構概念。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用以進行全部或部份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假如香港企業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內地稅務機關便有權向香港企業徵稅。普遍來說,常設機構是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從事營業活動的場所;
2.必須是固定的、長久性地點;
3.全部或部份營業活動是透過該營業場所進行的。
如果在固定場所的活動僅是準備性或輔助性,對企業本身並不起直接營利作用,則該場所不會被視為常設機構,這些活動包括:
1.專為儲存、陳列或交付貨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設施;
2.專為儲存、陳列或交付企業貨物或商品的庫存;
3.專為另一企業加工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商品的庫存;
4.專為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作廣告或搜集資料而設的營業場所;
5.專為企業進行其他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6.專為綜合以上各類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如果在總體上該固定營業場所的全部活動屬於準備性或輔助性質。
如果辦事處所經營的活動不超越以下範圍,便不會被視為常設機構:
1.專為本企業提供服務;
2.服務不起直接營利作用;
3.只提供一般支援性活動。但如果辦事處為企業負起某些監督管理或管理業務運作的功能,這些活動便不屬支援性活動。
香港廠商與內地企業簽訂合約進行來料加工,普遍有以下兩種形式:
1.與內地單位合作經營承包
港商提供原料、技術、設計、培訓、管理、監督等,而內地則提供加工、製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實際上,若該內地的加工單位是香港廠商的獨立分包商,香港廠商從銷售貨品所得的利潤毋須分攤計算,全部都應繳利得稅。但稅務局採取了優惠的處理方法,只按50:50比例分攤計算應在港繳納的利得稅。
2.獨立分包商承包
香港廠商把加工工序分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有關的費用是在互不關聯的情況下支付,則在內地進行的加工工序不會被視作由港商進行。內地分包商由承包所得的收入,須繳內地的企業所得稅,而港商從銷售貨品的全部所得,則須繳利得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的規定,任何人從承包香港工程取得的所得,不論施工時間長短,均須繳利得稅。《安排》生效後,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承包工程的作業時間連續6個月或以上,整個工程所得便要徵利得稅;但如果持續作業不超過6個月的話,該項承包工程不會構成在港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毋須徵稅。同樣地,香港居民在內地承包工程持續作業不超過6個月的話,也會獲得同等的待遇。
工程作業時間的計算方法,是由工程開始施工的日期起(包括一切準備活動),直至作業全部結束及交付使用者的日期為止。如果期間涉及兩個年度,應跨年度計算。如果就同一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或以上的項目,應以第1個項目開始至最後1個項目完成的日期計算連續日期,而不能就個別項目分別計算;但如果這些項目是為不同工程在不同地點施工,則可分別計算其連續日期。
香港企業如果通過僱員或者僱用的其他人員,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在內地為同一項目或相關項目提供以下勞務,包括諮詢勞務,便會在內地構成常設機構;企業在內地所提供勞務的全部所得,便要徵稅。諮詢勞務的範圍包括:
1.對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的生產設備或產品技術的改良、選擇或協助經營管理的改進等;
2.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設計方案的選擇。
讀者如有不明白之處,可向專業人士查詢。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