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者以串通方式操縱價格。這是美國反托拉斯所反的conspiratoryorcollusivepricefixing。
(二)經營者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這是曾經大鬧一時的retailpricemaintenance或fairtrade的行為,二者分不開,反對的說前者,支持的說後者。
(三)經營者以市場地位,牟取暴利。從反托拉斯的角度看,這包括收購(merger)、封殺(foreclosure)等行為了。有趣的是,不管你如何收購合併,或怎樣封殺行家,如果沒有錢賺,美國的司法部不會管。我曾經說,微軟所犯之罪,其實是賺錢「太多」,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例從來沒有提及賺錢多少。中國提出「牟取暴利」,是反壟斷的坦白之言,算是創新了。
(四)為了損害競爭對手,經營者以低於成本價格傾銷。這是一九一一年大名鼎鼎的美國標準石油的反托拉斯案例,predatorypricecutting是也。我譯之為「以本傷人」。
(五)價格分歧,pricediscrimination是也。這是指同樣產品,經營者以不同的價格銷售給不同的買家。是香港中六學生耳熟能詳的話題,可惜考試問到時往往不及格!
從嚴謹的經濟學角度看,上述的行為其實是競爭的行為。但一百年前的新古典經濟學對競爭的認識不夠深入,加上當時反對以信託(托拉斯)的形式把企業擴大的潮流,促成了反托拉斯法例的發展。
是非常複雜而又有趣的學問。我要在這裡寫幾篇,目的不單是為北京的朋友解釋一下,也是為了一般讀者的興趣而下筆。反壟斷、反托拉斯的言論大家都聽得多了,但究竟是說什麼恐怕一般讀者不清楚。我可以淺白地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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