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傷人17」罪可囚終身
蘋果日報 2005/09/02 00:00
涉及斬傷賢仔的男女疑兇,可能面臨警方控以俗稱「傷人17」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疑犯若經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根據該法例,任何人意圖毆打、襲擊及使用槍械射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令對方遭受嚴重傷殘,或令當事人無法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都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