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問:我在重建區租了一層實用面積500呎的單位給家公及叔仔居住,並負責繳交每月租金,至今已有六年多,叔仔已成家遷出,家公則年老多病回鄉陪同家姑養老。由於租金一直由我繳付,請問我是否可因重建得到補償?如有的話,請問補償是多少?
答:由於讀者來函所提供的租約資料有欠詳盡,本局未能具體評論。
一般而言,市建局的租客安置及現金補償準則將會基於多個因素考慮。首先,受影響住宅物業的業主須連租約把該物業售予市建局,本局才能與受影響租客商討安置及補償事宜。
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所公布的公營房屋上樓資格的住宅租客,若果他們在市建局(或前土地發展公司)進行凍結戶籍調查前已在有關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則可獲安置於房委、房協或市建局所提供的安置單位。受影響租客如接受安置,可獲特惠搬遷津貼,其金額與房委的標準相同;現行的金額如下:
單身人士--3,410元
二人或三人家庭--6,200元
四人或五人家庭--7,580元
六人或以上家庭--9,400元
如租客因各種原因,未能獲編配安置單位,則可獲基本現金補償。基本現金補償是以《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訂定的法定補償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