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聯署抗保薦人負刑責

蘋果日報 2003/07/26 00:00


【本報訊】證監會與港交所(388)合推的《保薦人及財顧監管諮詢文件》,惹起多家本地及外資證券行不滿。據悉,外資大行及本地行將分別聯署提交意見書,反對《文件》對保薦人監管過嚴。諮詢將於下周四截止。
證券界消息人士對本報說,約10家外資大行正聯署反對《文件》將監管責任推諉至保薦人。聯署者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美邦、美林、JP摩根及瑞銀華寶等,與兩年前名單相若,當時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諮詢期間,10家外資大行聯合委託年利達律師事務所草擬意見書。
其中一個參與者表示,各行除會以「一行一信」回應外,現時有兩三個組織準備就大家有共識的條文,向監管機構發聯署信件。

指推諉監管責任
另一方面,包括法國巴黎百富勤在內的15至18家中型行,正草擬另一份措詞更激烈的聯署意見書,反對《文件》增加保薦人的責任,並會大大增加經營成本。京華山一企業融資部主管溫天絡表示,將組織同業於下周初向監管機構提交意見文件,現有15證券行參與。
港交所副營運總裁霍廣文昨指出,諮詢期尚未完結,市場人士對文件有意見可以理解,若條例最後獲各方接受,有助鞏固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對於市場人士指監管機構提出的條文過份嚴苛,他說全世界市場都面對類似問題,將條例寫得複雜,是希望保障投資者,亦希望投資者知道要承擔一定風險。
身兼上市委員會委員的大福證券董事總經理黃紹開則表示,文件只屬諮詢性質,希望最後可以平衡各方需要。他認為條文方向正確,但細則要探討;當中保薦人責任具爭議性,需清楚列明。
華德信董事總經理曾煥義則稱,若保薦人做足盡職審查及其他相關工作,最後在招股文件簽署承諾函,承擔招股書責任無可厚非;但由保薦人負上刑事責任,則有商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