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編制及薪酬必須削減,不然政府服務會日益昂貴,市民勢必無法負擔;但要減得有原則有方法,要開誠布公,承擔責任。
有原則,其一是不可為減省財赤若干數目而減薪若干百分點,也不宜為九七年以來加了若干百分點而照額減薪。政府不是商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有既定獨立機制,去年社會一片裁員減薪,公務員薪酬調查卻示意首長級應加薪4.9%,民窮官富,令人無法信服,要求檢討機制的聲音大噪,但政府遲遲不採取行動。如今財政司司長「假設」同一機制之下,今年五月調查結果,會是所有職級一律減薪4.75%的基礎。這種「大膽假設」,希望不是這些機制已淪為政治工具的先兆。
原則之二是必須尊重法定權利,不可鑽空子,不可企圖剝奪。任何減薪離職的安排,都須在不違反基本法的範圍內去做。第100及103條賦予在特區成立前已在各部門任職的公務員的保障條款,須給予"purposiveandgenerous"(針對目標及慷慨)的解釋。若企圖以本地立法削減基本法給予的保障,結果只會令立法因違憲而無效。
這兩項條文保障的是過渡九七的原公務員,並不限制特區政府未來發展。顧及法定權利,減薪和減編制必然受到若干規限,因此更須及早訂定整體計劃而按部就班實行。
其三是減薪減編制是為實現「小政府」,若一面減薪減編制,另一面卻訂立大計,處處指揮經濟發展,處處插手經濟活動,那就不是縮減公營部門,以予私營機構更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