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聽罷控方陳詞後疑惑指28萬元非小數目,雖何稱與李相熟,「但係咪熟到忽然食飯就拎28萬出來?」且沒證據顯示她曾與老公商量,「講嚟講去就係靠個信字,信,就畀28萬」;若何合資炒股的是希望搵快錢,為何卻逐月要求李退回本金?她明知兩人已沽清股票,竟沒討回餘下本金作其他投資。
辯方回應指,月入逾10萬元的李漢華(53歲)借貸記錄良好;又指兩人投資計劃未終止,不應以5個月的賺蝕否定兩人合作關係。辯方續指李證券戶口的股票價值一直高於他的銀行欠債,控方並無證據顯示李需向下屬借錢應急。案件本月23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4240/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