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去年八月於啓德車展的德嘉汽車訂購一部水貨二手車,車價為十一萬九千元,當時付定五千元,簽署臨時合約時,有關職員未有講解合約條款,余先生也未有詳細詢問。其後,因不滿該公司服務,決定取消交易。
不滿追討全車差價
去年底,余先生突收到法庭傳票,指因其未有按合約完成交易,被德嘉車行追討損失,共十一萬四千元。余先生不滿職員當時未向其解釋合約,更感該公司不應追討全車差價。因事件對他造成嚴重困擾,遂與車行商討,最終賠償四萬元了事。
根據余先生與車行簽訂的汽車買賣合約,背面列有買賣條款,其中包括,如買方於付定後十四天內未能完成交易,合約可能會被取消,賣方除可扣取定金外,還可能向買方追討當中損失。記者到尖沙嘴一二手車展,訪問多位曾購買二手車的市民,他們均稱並不知道合約中包含上述條款。
德嘉汽車經理霍先生指,該公司於客人付定金及簽合約前,會聲明條款已印於合約上,他指由於余先生撻定原因並非經濟困難或未能上會,該公司於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他須完成合約,故向法庭入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