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車撻定被追車價

蘋果日報 2002/01/24 00:00


有市民落定購買二手車後,未如期完成交易,以為損失定金了事,豈料車行按合約追討全部車價,共十一萬多元。本報訪問曾購買二手車的市民,均表示不知道有這項條款。法律界人士表示,購買二手車合約中,一般會列明撻定後可能被追討損失,故簽約前宜詳閱細則。
余先生去年八月於啓德車展的德嘉汽車訂購一部水貨二手車,車價為十一萬九千元,當時付定五千元,簽署臨時合約時,有關職員未有講解合約條款,余先生也未有詳細詢問。其後,因不滿該公司服務,決定取消交易。

不滿追討全車差價
去年底,余先生突收到法庭傳票,指因其未有按合約完成交易,被德嘉車行追討損失,共十一萬四千元。余先生不滿職員當時未向其解釋合約,更感該公司不應追討全車差價。因事件對他造成嚴重困擾,遂與車行商討,最終賠償四萬元了事。
根據余先生與車行簽訂的汽車買賣合約,背面列有買賣條款,其中包括,如買方於付定後十四天內未能完成交易,合約可能會被取消,賣方除可扣取定金外,還可能向買方追討當中損失。記者到尖沙嘴一二手車展,訪問多位曾購買二手車的市民,他們均稱並不知道合約中包含上述條款。
德嘉汽車經理霍先生指,該公司於客人付定金及簽合約前,會聲明條款已印於合約上,他指由於余先生撻定原因並非經濟困難或未能上會,該公司於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他須完成合約,故向法庭入稟。
賣方列明合約自保
法律界人士黃啟豪指出,由於汽車有跌價可能,車行為保障自己,均會定下上述條款,倘日後出售的價格較低,賣方可追討當中之差價。他指,有關條款「合理」,但追討全部車價,做法未免過於取巧。
而車行發出法庭傳票後,余先生必須於十四天內回覆法庭抗辯,否則車行取得未有回答判決書,余先生便須賠償全數。相反,提出抗辯後,車行便須提出證據,證明損失有多少,再由法庭判決。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指,簽定合約前,應細心閱讀所有條文細則,以保障個人權益。
(○一○四三七)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