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對書籍、報紙、雜誌等出版物的入口有嚴格的管制,而《聖經》等宗教出版物要入境,更須取得省級以上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
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出版物入口業務的公司,須先向國務院新聞出版署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再向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入口的出版物亦不能含有違背其他法律、法規的內容。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如未經許可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則構成非法經營罪(黎廣強的控罪),一經定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處於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至於香港,則對印刷物的入口沒有相應的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