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玩「光豬十七帖」  前編輯主任非禮罪成

蘋果日報 2014/04/26 00:00


【本報訊】女大學生到書法畫室當裸模,應負責人要求按書法家王羲之《十七帖》的草書字集揀選字樣,擺姿勢供他拍照,其間遭受非禮。負責人昨被裁定4項非禮罪成,還柙候判,將於獄中度過58歲生日。他昔日曾任職報館編輯主任,亦撰寫勵志書籍免費派發,更獲著名武俠小說家金庸(查良鏞)題字。
暫委裁判官詹俊祺裁決時指出,事主(22歲)無動機誣告被告李海明(57歲),相信事主因未曾當過裸模,不知會否有親密身體接觸,亦不知身體接觸是否工作一部份。事發當日,她未有心理準備當裸模,想先觀察工作情況,於陌生環境下怕表現不夠專業,失去工作機會,才沒即時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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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海明遭裁判官批評為滿足私慾犯案。
曾撰勵志書 獲金庸題字
裁判官續指,被告應以口頭指導事主擺姿勢,而非一下子便觸碰她,犯案動作與攝影無關,肯定被告「以拍照為藉口,欺騙事主而侵犯佢」,即使事主同意,亦是被告利用其無知犯案;被告曾經勃起,足證他藉非禮滿足私慾,獲取快感,決定將他還柙至5月21日,索閱背景報告後始判刑。
已婚的被告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時講述被告十年前退休時,於報館當編輯主任,退休後從事投資相關工作,是證監會持牌人,開設涉案書法畫室3年。被告曾撰勵志書籍免費派發,獲查良鏞題字並讚書籍有價值。被告的妻子每逢本案進行聆訊,均會到荃灣裁判法院旁聽,支持被告,更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好父親。
案發去年9月26日,事主經友人介紹到被告荃灣工廈畫室當兼職裸模。被告在畫室脫衣至僅穿內褲,事主跟着脫衣,被告趁教導擺姿勢時,上下其手非禮事主,包括揑乳房、以生殖器官壓背及按她陰部,事後付她400元。
案件編號:TWCC4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