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續指,被告應以口頭指導事主擺姿勢,而非一下子便觸碰她,犯案動作與攝影無關,肯定被告「以拍照為藉口,欺騙事主而侵犯佢」,即使事主同意,亦是被告利用其無知犯案;被告曾經勃起,足證他藉非禮滿足私慾,獲取快感,決定將他還柙至5月21日,索閱背景報告後始判刑。
已婚的被告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時講述被告十年前退休時,於報館當編輯主任,退休後從事投資相關工作,是證監會持牌人,開設涉案書法畫室3年。被告曾撰勵志書籍免費派發,獲查良鏞題字並讚書籍有價值。被告的妻子每逢本案進行聆訊,均會到荃灣裁判法院旁聽,支持被告,更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好父親。
案發去年9月26日,事主經友人介紹到被告荃灣工廈畫室當兼職裸模。被告在畫室脫衣至僅穿內褲,事主跟着脫衣,被告趁教導擺姿勢時,上下其手非禮事主,包括揑乳房、以生殖器官壓背及按她陰部,事後付她400元。
案件編號:TWCC4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