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勝方的律政司和時任特首梁振英,在今次的書面陳詞中指,法庭當日錯誤接納姚松炎說法的四個因素,裁定他毋須支付訟費,有違考慮訟費的法律原則,包括以其宣誓「加料」情況,相比其他議員屬於溫和;立會主席當時亦曾容許他再次宣誓,令他錯誤相信自己應有重新宣誓的機會;姚作為民選議員,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及律政司以往亦未曾就宣誓問題興訟,認為法庭處理姚的申請,不應與其餘三人有分別。
現任上訴庭法官的區慶祥卻認為,四名答辯人中,只有姚一人提出更改訟費命令,故法庭才會獨立考慮姚的情況,最終亦批准其申請,政府不能以其餘三人的結果與姚比較;更重要的是,法庭有權按姚的情況考慮相關因素,包括判斷他以作為民選議員要為本案作出抗辯的因由是否合理。區官認為,政府提出的所有理由皆無勝訴機會。
案件編號:HCAL226、HCMP3378/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