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註解 - 吳靄儀

蘋果日報 2002/02/25 00:00


傳媒訪問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問他政治任命律政司司長會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李國能答曰不會。相信當時首席法官一定感到莫名其妙:律政司司長獨立不獨立,關司法獨立甚麼事?
只因「司法」這個中文名詞有兩個意義,一指法庭、法官的「司法機關」,一指整個「司法制度」,除了法院之外,還包括負責檢控的當局。英文名詞則分得清清楚楚,前者是thejudiciary,「司法獨立」就是independenceofthejudiciary;後者是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一般關注的是「司法公正」,雖然檢控不獨立,司法就難以公正,概念上卻是分開的。律政司司長的政治任命與theindependenceofthejudiciary無關連,但不是對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不會有影響。
律政司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是三權分立的ABC。香港回歸前律政司司長叫「律政司」AttorneyGeneral;其部門叫「律政署」LegalDepartment,又叫AttorneyGeneral'sChambers;今稱DepartmentofJustice,粗略聽起來以為法院受律政司司長的管轄。
中國制度,MinistryofJustice是「司法部」,管全國律師、負責檢控,而人民檢察院又對人民法院有監管權,法庭的「司法獨立」只是指審理案件不受干涉。美國制度建基於三權分立,雖然也用DepartmentofJustice的名稱,但顯然那個Justice是「司法公正」的「司法」,不能與司法獨立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