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本港法例,被控性侵犯兒童者,一經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經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昨指出,根據有關當局規定,專業人士在處理兒童遭性侵犯個案時,必須要報警,但目前關於兒童受虐待或性侵犯處理的方法守則,並不適用於教會團體,因此有必要作出檢討。
她提醒父母要提高警覺,不要以為某些人有尊貴身份,便可以安心將小孩交託給他們照顧。她建議教會應將該類侵犯兒童的個案,轉介給防止虐待兒童會及警方跟進處理。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