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指出,本案爭拗點之一是應課差餉租值的「資產」定義,中電認為興建中的供電設施及部份大廈的機房不應計算在內,而按中電的其中一個計算方法,應課差餉租值資產只是約30億元。但差餉物業估價署認為興建中的供電設施及大廈的機房等設施均應計算在內。
土審處昨援引終院處理港燈一案,認為建設中的供電設施不屬「可佔用」的性質,毋須交差餉,故認同中電興建中的供電設施不應包括在應課差餉租值資產,並指部份大廈的機房不屬中電所有,同樣不屬課差餉租值資產;考慮多項因素後,認為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計算方式不正確。
於2011年,電能實業(006)旗下港燈,於類似情況下亦曾獲退減差餉,故市場早已預期中電訴訟可得直。市場亦估計,中電會將所獲退減的差餉金額,用作抵銷日後部份電費加幅,以減少加電費時所遇到的反對聲音,料不會將所獲金額派予股東。
案件編號:LDGA241、LDRA365-36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