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有權監察董事薪酬

蘋果日報 2002/01/29 00:00


中文大學會計學院院長 何順文
上文提到業績錄得虧損的上市公司董事,仍然讓自己加薪。這種「掠水」現象,實令人擔憂香港公司的管治水平和小股東的保障,長遠更會激化低層和高層員工的矛盾,增加監管機構的干預和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
高層行政人員酬金過高趨勢,已引起部分人士關心其對社會收入分配的影響。根據統計數字,在九七年平均每位香港總裁賺取一個普通工人約四十倍收入。有人擔心過高的行政人員收入會損害同一機構內和整個社會內低下層員工的士氣。愈來愈多人關注到這些發展已擴大了社會內財富不均的差距,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團結性。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建議,因道德倫理的理由,一個機構內的最高薪者不應賺取超過最低薪者的五倍。「五倍」的標準在現今社會可能已經過時,但其背後精神仍值得反省。
本港上市公司有關董事酬金的披露一向不足,透明度遠遠落後於其他國際金融中心。面對上述問題,本港多個監管組織近年已提出多項提高董事酬金資料透明度和問責水平的建議,並希望最終能加入《上市規則》內。其中提出的建議包括:
一.公司須要在年內解釋有關派發執行董事酬金及購股權的政策。
二.列明執行董事酬金及其他福利的釐定方法及決策者名單。
三.將董事與工作表現有關(如花紅)及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酬金(例如基本薪酬)分開披露。
四.按適當組合披露所有酬金項目、行使購股權變現值所得利益總額及財政年度結束時尚未行使的購股權變現值。
五.成立薪酬委員會,其成員應全數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

高層薪酬釐定複雜
直到二○○○年中,根據筆者的調查,約只有百分之四十的香港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有酬金委員會。究竟酬金委員會是否真正有約束行政人員酬金的效用,仍屬未知數。加上香港公司缺乏能代表小股東的董事,令高層薪酬釐定的問題更加複雜。規定獨立董事必須由小股東直接選出,相信是解決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
雖然監管機構不能直接過問公司的董事酬金水平,但上市公司實有責任向股東解釋這個水平是如何釐定。香港要吸引更多國際投資者來港,就必須將這些披露要求提升至國際水平。(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