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俗可以說是一種不成文法(沒有明文規定),但與英國傳統的不成文法有兩處重要的不同。英國傳統的不成文法(此外英國另有風俗)以前案例為依歸,有彈性,是不同類的法律中最有彈性的了。但風俗不易更改,如果看為一種不成文法,是法律中最不容易更改的了。以清潔風俗而言,如果對清潔衛生有助,不容易更改是好事。然而,歷史上,有好些以宗教培養出來的清潔風俗,例如什麼不能吃,被科學否定了,但到今天還是不改。
另一處不同更重要。那就是凡是風俗,皆有集體性,其約束行為的主要執行是人與人之間互相監視,互相指責,互相約束。這是風俗不容易更改的主要原因。不易改有代價,因為不容易「事生於世而備適於事」,但也有利益:互相監視可以大幅度地減低社會的運作費用——包括產權的維護、合約的厘定等費用。這些是廣泛的交易費用,如果不是高斯發明的這個術語不易更改,應該稱為制度費用——沒有社會就不會出現的費用。
是我三十多年前發明的經濟觀:所有風俗的形成,都是為了減少上述的制度費用。舊中國論忠孝,說什麼三從四德,是為了減少子女產權為父母所有的保障費用。今天不再論三從四德,因為子女產權大致上歸子女所有。舊基督教有摩西發明的十誡,也是為了減少制度費用,後來社會變了,新基督教就取消十誡。
人口密度高,明文法例的執行費用也高,但風俗的互相監視則人多的反為容易搞。科學發達的今天,清潔衛生是何物不會有大錯。因此,一般性地培養出清潔的風俗習慣,墨守成規的代價不大。我說過了:中國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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