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歲被告方家俊,加入警隊八年,案發時任軍裝警員,駐守葵涌警署。辯方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已離婚,案發時欠債纍纍,拖欠高達十五萬元信用卡債項,經濟陷入困境。但律師指沒有案底的被告品格良好,更表示被告因去年初的服務獲上司讚賞,呈上葵涌分區指揮官給予被告的致謝信。
穿制服犯罪嚴重
法官潘敏琦於判刑時強調,執法者理應執行法律,而非自己犯案觸犯法律,嚴斥被告身穿制服,在執行職務期間犯案,罪行特別嚴重!法官並指被告犯案後,一度將手機收藏在花槽,上司查問時仍矢口否認,顯示他蓄意隱瞞,行為極度不誠實。法官指雖然被告將被解僱兼損失俸祿,但種種因素令案情更嚴重,法庭要求包括警員在內的公職人員質素良好,判刑必須反映公眾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譴責,以一年作判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前途盡毀等因素,減刑至六個月。
案發於去年十月十六日,正在巡邏的被告竟走到葵涌麗瑤邨一老人院休息,偷取一名女長者遺在牀邊的手機,收藏在附近的花槽。事主發現失竊後,由被告通知總部。探員到場調查。
案件編號:DCCC11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