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船爆炸高層罰萬四元

蘋果日報 2006/04/25 00:00


【本報訊】去年八月一艘運載煙火表演「幻彩詠香江」煙花火藥的躉船爆炸,釀成一死三傷,揭發內河船意外前六度在維港航行時,有關船公司並無派高層人員監督運送過程。公司及負責人被控違反《娛樂特別效果條例》,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共十二項票控罪,被判罰款一萬四千四百元。
兩名被告分別是港星煙火製作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毛偉誠(四十三歲)。毛被票控六項《法團等犯罪應負的法律責任》,港星則被票控六項《違反條款及條件》罪名,兩被告之前沒有刑事紀錄。辯方求情時表示,毛已婚,其妻是一名家庭主婦,毛月入二萬元,港星在九四年成立,屬於小規模公司,現已結業。
死者疏忽致意外
控方指初犯者最高可判罰五萬元及入獄一個月,再犯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入獄三個月。律政司認為死者因處置煙火疏忽才引致意外,與兩名被告無關,特委裁判官判被告每張傳票罰款一千二百元。
傳票指,被告於去年八月十九至二十一日期間,一艘名為「長金水三號」的船隻,六度來往北角屈臣道停泊處及西區危險品拋錨區。被告作為持牌人,運送煙火物料時,船上沒有合資格的特別效果負責人作出親自監督,違反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特別效果牌照科的規定。
案件編號︰ESS4636-46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