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環治港】新聞稿指兩辦按《基本法》22 條設立 疑與中聯辦公告不符 港府深夜刪相關字句

立場新聞 2020/04/19 00:27


(01:15 更新報道:港府凌晨再出稿補充)
港府昨晚 ( 18 日) 約 7 時發稿,解釋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委會的言論,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按《基本法》第 22 條設立的機構,獲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又表明兩辦提出意見是「理所當然」。但中聯辦之前曾表示,兩辦不是第 22 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至昨晚約 11 時半,政府再發修訂稿,刪去稿內有關《基本法》第 22 條的內容。
今日( 19 日)凌晨,政府再發稿補充,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但強調非按《基本法》第 22 條所設立。
政府在下午 7 時發出的原稿,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設立的 3 個機構之一」,而兩辦對立法會內委會未能選出主席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是「理所當然」。
但及後的修訂稿,只留下「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基本法》第 22 條的字眼消失不見。稿件末段本身為「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但在新的稿件只剩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第 22 條的字句同樣被刪去。
凌晨再補充:中聯辦非按《基本法》設立
至今日(19 日)凌晨,政府再發稿補充,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但不是《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政府又指,外交部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 13 條設立,解放軍則是根據《基本法》第 14 條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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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於前日 (17 日) 曾發公告,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就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基本法》第 22 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之一的胡國興曾表示欲就《基本法》第 22 條立法,確保「港人治港」不受干預。胡國興最終敗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