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主控官同名 FB 辱罵法官 軒利大律師行發聲明割席

立場新聞 2020/04/19 18:06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大聲公襲警」被判罪成,案件的外判主控官大律師陳文慧(Vivien Chan)同名同樣的 Facebook 帳戶,過去曾公開批評示威者是「畜牲」、「黃屍曱甴」,形容法官是「人渣垃圾」。陳文慧現時在軒利大律師辦事處私人執業,該辦事處今(19日)發聲明指,辦事處個別成員的立場及言論,並不代表本辦事處或其他成員的立場,個別成員須為其個人行為及決定自行負責並承擔一切後果。
聲明中沒有指名道姓,指出過去辦事處中個別大律師之個人公開言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討論。辦事處收到不少公眾、媒體的查詢及匿名來電,明白公眾對事件的關注,因此作出聲明以釋除疑慮。
聲明強調所以成員以獨資經營者的模式執業,辦事處是由各成員共同租用以攤分租金,成員之間並非僱傭、合夥或從屬關係。辦事處和成員不會為其他成員的行為言論承擔責任。
軒利大律師辦事處在聲明中表示,不會就該成員的行為言論作出評論。但聲明援引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指出一名執業大律師須在任何情況下對其行為或專業操守自行負責並依賴其個人判斷行事,又指辦事處各成員在獲認許為大律師時曾宣誓作為一名執業大律師,對法庭負有具凌駕性的責任,須秉行公正處獲委聘的案件,並以誠實正直的態度履行職責。

軒利大律師辦事處聲明全文

近日,由於本大律師辦事處(“本辦事處”)個別大律師之個人公開言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討論,本辦事處收到不少來自公眾、媒體的查詢及匿名來電。我們非常明白和理解公眾對事件的關注,為向公眾澄清誤解以釋除疑慮,本辦事處現作出以下聲明:

1. 本辦事處強調所有成員均以獨資經營者的模式執業,各成員獨立進行其業務,不受其他成員影響和干預。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守則》”)第5.15條,本辦事處與成員之間,或成員互相之間,均並非僱傭、合夥或從屬關係。本辦事處是由各成員共同租用以攤分租金或其它專業費用,各成員自行安排管理個人工作和案件,本辦事處或成員不會為其他成員的專業工作或行為言論承擔責任。

2. 本辦事處各成員均有不同的文化、專業背景、客戶群體及執業領域,每位成員或對其法律執業方式具有不同理解和立場。本辦事處個別成員的立場及言論,並不代表本辦事處整體和/或其他成員的立場及言論。個別成員須為其個人行為及決定自行負責並承擔一切後果,本辦事處不會就該成員的行為言論作出評論。

3. 本辦事處援引《守則》第10.2條及第10.17條,強調大律師執業的獨立性。一名執業大律師須在任何情況下對其行為或專業操守自行負責並依賴其個人判斷行事。另外,根據普通法原則和《守則》第10.29條,本辦事處各成員在獲認許為大律師時曾宣誓並深明其作為一名執業大律師,對法庭負有具凌駕性的責任,須秉行公正處獲委聘的案件,並以誠實正直的態度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