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刑滿出獄不獲行街紙 殺人罪越南船民再被羈留候遣返:好像坐第二次終身監禁

立場新聞 2020/04/28 23:51


曾經困擾香港的越南難民問題,隨著 20 年前最後一個船民營關閉而終結。但歷史卻遺漏了 41 歲的武文雄。
武文雄未成年時犯下謀殺罪,經董建華發落後判監 29 年,本於 2016 年出獄。由於在囚期間無人通知他一系列本地收容或甄別計劃,他錯過申請正式居港的機會,入境處向他發出遣返令,結果他踏出監獄,卻被囚於青山灣入境羈留中心,至今近四年。
武文雄自小離開越南、舉目無親,講得一口流利廣東話,他指目前情況比坐監更痛苦,「好像在坐第二次終身監禁,沒日子、沒方向、沒目標」。現時他唯一的寄望,是其免遣返聲請上訴得直,重審期間能成功申請人身保護令,使他能在這個已待了 33 年卻一直被囚的地方,呼吸一口自由空氣。
新界東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羈留只應屬短期性質,要長期拘留當局必需向法庭交代理據,尤其是如阿雄般,已服刑完畢的少年犯。他認為長期拘禁沒有犯事的免遣返聲請者,做法「不可接受」,「不能因某人犯過嚴重罪行,而他不是香港居民,坐完監就一直拘留他,直至走為止,這是絕對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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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越南難民,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難民營‧監獄‧入境事務中心
41 歲的越南船民武文雄(阿雄)身形瘦判,大眼炯炯有神,身穿牛仔布短袖恤衫,說得一口純正廣東話。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他與其他十多人共居一室,小房間有一扇窗,他提到睡不著時會點口煙,站在窗邊望著青山灣對出海面,看著飛機在不遠處的機場升降,「我會諗下將來,都唔知會點。」
60 年前的 1960 年,親共的北越支持者進攻南越,掀起越戰的戰幔。1975 年西貢(即現時的胡志明市)被越南人民軍佔領,南越投降,大批越南人紛紛投奔怒海,不少人逃至香港,展開了橫跨數十年的難民潮。由 1975 年開始,香港估計一共接收多達 20 萬名船民,直至 2000 年 7 月 17 日,最後一個難民營望后石難民中心正式關閉為止。
阿雄生於 1979 年,父親是和越共作戰的南越軍人。南越政府倒台,父親把阿雄交付一位親戚後,和妻子自此音訊全無。阿雄自小就和養父在漁船上打魚為生,1991 年他被送上擠滿數十人的漁船,向香港出發。途中有人溺斃、有嬰兒出生,他的越南身份證明文件也丟失了。抵港後,他被安排入住全港收容人數最多的羈留中心沙田白石禁閉難民營。
高峰期時營內有逾兩萬人居住,男、女、小孩擠在狹小空間,加上南北越船民共居,經常發生毆鬥。身處這個最多大型騷亂發生的難民營,年紀小小的阿雄要獨自面對「生活複雜、好多爭執」的生活。
1994 年,15 歲的阿雄犯下殺人罪。「我哋幾個細路仔踢波,唔小心踢中人地啲食物,我去執波時講對唔住,個大人唔肯接受,仲打咗我一巴。其他細路話:『咁俾人打唔抵喎。』」被挑動發怒的少年,坦言沒想過要殺人,只打算捅一刀「報仇」就走,結果搞出人命。
為啖氣,有人賠上生命,阿雄則賠上人生。
當時他不諳中英文,上庭時感到十分驚慌,只靠翻譯幫助。他又指法援律師沒向他解釋清楚何謂誤殺、謀殺,直至他謀殺罪成多年後,才從其他本地囚友口中得知原來自己被判囚終身,餘生都要在鐵窗渡過。
憶述往事時,阿雄多次慨嘆自己年少衝動、為一時之氣而後悔,「付出 30 幾年到今日,都唔知為咩」。
由於是回歸前犯下謀殺罪的少年犯,阿雄一直要等待英女皇發落確實刑期,回歸後則改為由行政長官作最終決定,董建華最後把權力移至司法機構,1998 年高院上訴庭最終裁定阿雄的確實刑期為 29 年。
扣減假期等日子後,其實阿雄應該更早可以獲釋。不過 2001 年他不滿被懲教主任歧視,在車衣間以縫紉機油濺向對方,加上當時他手上有個火機,結果事後被裁定企圖嚴重故意傷害他人罪成,判監 24 個月;不過法庭裁定其中 22 個月刑期和他本身的 29 年監禁同期執行,即只需加監 2 個月。
律政司不服,要求覆核刑期,由當時的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親自出庭要求加刑。阿雄無律師代表,自己一人答辯。結果上訴庭三位外籍法官認為,若非機油在室溫中不能點燃,否則阿雄的行為後果嚴重,認為刑期應為四年半。阿雄被加監後,最終到 2016 年才獲釋。
等候董建華發落 上訴庭終發出 29 年刑期
初入獄那數年,只懂越南話的阿雄言語不通,不時被懲教署職員訓斥。眼見其他囚友有親友看望,但自己卻孤單無人理,18 歲時因抑鬱吞藥自殺,幸而獲救,其後轉送往小欖精神病院留院半年,接受心理治療。
絕望低谷中,他遇上同鄉「契媽」芬姐。芬姐都是越南船民,1978 年來港,也曾入住白石營,後來獲准在本港居留。芬姐的兒子 1998 年入獄,後來聽說獄中有位孤身的越南少年,她心生憐憫提出一併探望,其後更認阿雄做「契仔」,成了他廿多年來獄中的精神支柱。
現年已 59 歲、任清潔工的芬姐,廿多年來風雨不改,每逢周日放假,一朝早就提著大包小包零食和日用品,乘個多小時車程探望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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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媽」芬姐,廿多年來風雨不改,每逢周日放假,一朝早就提著大包小包零食和日用品,乘個多小時車程探望阿雄。
她在家中向記者展示一個「寶盒」,盛載所有給阿雄的物品,多數都是食物,全部種類和牌子都是懲教署規定的,如白色「祝君早安」毛巾、力士牌香皂、高露潔牙膏,大量「M&M」花生朱古力、華園「霹靂花生」、時興隆魷魚絲等,全部阿雄喜歡的零食,都是她到荔枝角收押所士多逐些購入。當中最重要的是「華爾夫」牌的煙仔,10 包煙要 540 元,一點也不便宜,但為了「遙距」照顧阿雄,她毫不吝惜,也曾自掏腰包 4 萬元助申請司法覆核,只求阿雄獲得自由。「我好錫佢,當佢係親生仔咁。」說話不多的芬姐,訪問中最常說的一句話。
在她的鼓勵下,阿雄也開始慢慢融入監獄生活,由目不識丁變成能讀報和寫信,中英文及會計由頭學起,後來更參加中學會考獲得兩科合格,又在工場學懂剪髮,可以縫紉警察和醫院員工制服、印製政府人員卡片和到圖書館釘裝書藉。
除生活外,阿雄自言為人也逐漸改變,8 年前他信奉基督教,變得較樂觀、平和;曾與阿雄同為少年犯、又是壁屋懲教所「中五會考班」同學的朋友 A 表示,阿雄人品較單純,對人慷慨和不計較,又有義氣,不時與人分享自己僅有的零食及煙仔。A又說阿雄人緣好,囚友甚至在青山灣認識的朋友,獲釋也會回來探望他,「這是很難得的,裡面(監獄內)『人情紙咁薄』,出了去睬你都傻,但很多人主動再探他。我冇忘記阿雄點對我好。」
出獄是另一個惡夢
2016 年本應是阿雄出獄的年份。怎知他一踏出監獄,就要進入另一個監獄。
阿雄不是香港人,沒有身分證,他說在囚期間沒被通知一系列本地收容或甄別計劃,終令他錯過申請正式居港的機會,入境處向他發出遣返令,結果他被送到人生中第四個囚禁地方: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中心自 2005 年啟用,是入境處收押違反《入境條例》而被拘捕的疑犯,或者須要接受審查、安排法律文件及補充辦理旅行證件程序,或遣送及遞解離境人士羈留的地方;雖然名稱為「入境事務中心」,但中心其實都是懲教院所管理模式,中心啟用首五年都是懲教人員看守,現時在中心內看守的入境處軍裝人員,全部都接受過懲教署職員訓練院為期 3 週的訓練,訓練內容亦是和管理懲教院所一樣的監獄管理、防暴和戰術訓練等等。
截至 3 月底,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內共有 404 名被羈留人士。阿雄就是其中之一。
阿雄不願被遣返,他擔心返回越南後,將面臨越南政府控告或迫害,或遭謀殺受害者家屬報復的危險。 他視出獄為另一個惡夢的開始。
被關柙在青山灣入境處事務中心至今已四年的阿雄形容,裡面的生活很痛苦、折磨身心,他甚至寧願留在監獄,至少可以讀書、對將來有指望,「法庭判咗有日子望出去,生活好快過。監入面有工作,又可以活動……依家(在青山灣)比監獄更失去自由更痛苦,好像在坐第二次終身監禁,沒日子、沒方向、沒目標。」說完他眼泛淚光,沉默下來。「我曾經同 JP (太平紳士)講,話想入返監,但佢話我冇犯罪,唔可以。」
阿雄在監獄時有個外號叫「金鷹」,和多年前一隻賣藝的猴子同名,皆因他年輕時好動,如馬騮仔般「紮紮跳」,獄中職員及囚友這樣暱稱他,而他在獄中每日最開心的是 45 分鐘「放風」運動時間,可以跑下步,做掌上壓和仰臥起坐,打康樂棋,但在青山灣,這個小小的自由也打折扣,「呢度只有籃球。好恨踢足球,我踢前鋒可以周圍走」。
18 歲時自殺過一次,近年他吞下 60 粒安眠藥再度輕生,不過又再次獲救。阿雄指,獲救後很多入境處職員、芬姐和朋友都開解他,叫他好好珍惜生命,「阿 Sir 鼓勵我,話契媽咁關心你當你寶,你死咗佢點呀?佢苦過你呀」,又說「個天也不收你呀!」他現在每天祈禱,又舉例,自己申請司法覆核時,律師坦言成功機會不大,不過其後法援批出,官司亦勝訴,「好像上天在給我驚喜,突然給希望我」。
法庭不是教堂,談的是邏輯法理。阿雄的免遣返酷刑聲請被入境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先後駁回,他申請司法覆核以圖推翻裁決。其申請原本遲了兩個半月,但主審的高院暫委法官陳忠基認為過往有案例可延長申請,亦認同他的案件「實質可取」容許案件覆核。
覆核時,阿雄的代表律師質疑,上訴委員會明知越南實行民法,與香港為普通法體系不同,但又沒有委聘越南法律專家情況下,認為阿雄從越南偷渡及在香港殺人,皆沒有可能被越南刑法二次追究。但明明越南刑法訂明有治外法權,可處理越南國民在國外的犯罪行為。最終法官認為入境處及上訴委員會出現 Wednesbury Unreasonable,即政府部門或決策當局在理性情況下,出現不可能作出的決定。
從未踏出社會 對手機八達通很好奇
阿雄從來未踏足過鐵窗外的社會,手機、八達通以至杯面對他都是新奇事物。他最深印象是多年前聯合國難民公署職員帶他們一班難民營小朋友出外,到「海洋公園」玩和踩單車。去年他到高等法院出席司法覆核聆訊時,由青山灣到中環沿途看到路人邊行邊玩手機,「又用耳筒聽歌,好自由自在地咁,我好想有咁嘅一日」。
他最喜歡聽 Beyond 家駒的《海闊天空》,「好想有人吔咁自由,好似飛咁自在」,又喜歡聽《真的愛你》,「之前唔識中文唔知論咩,近年聽會喊,自小就失去父母的愛錫關懷,失去了童年。在香港有朋友探、有信收,他們好像我在香港的家人」。
不過,曾經衝動的「馬騮仔」已過「不惑之年」,他指指平頭裝的鬢邊,「依家我頭髮都白啦,又因為食糖多、以前又唔識刷牙就瞓,牙都爛晒啦,已經剝咗 6、7 隻」。
政府由 2000 年 2 月起實施「擴大本地收容計劃」,讓 1998 年前到港及從未離港的越南難民及船民申請居留,讓他們融入香港社會。20 萬滯港船民中,14 萬多獲外國收容,不足 7 萬人遣返,留在香港的難民及船民,總計大約 1300 多人,不過不包括阿雄。計劃推出時,仍在服刑的他沒有被通知,阿雄認為政府在過程中遺漏了他。他申請司法覆核入境處處長駁回他申請酷刑免遣返聲請的決定,勝訴得直重審,現正準備申請人身保護令,希望在等候聲請重審期間,至少能暫時在自由的空氣下生活。
曾處理多宗難民及人權案件的人權律師帝理邁(Mark Daly),將代表阿雄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入境處立即放人。帝理邁指,阿雄遭行政羈留為時已久,加上在疫情下羈留中心環境並不衛生,他對此表示關注,將從多個方向挑戰這宗「非法拘留」(unlawful detention)案件。
張超雄:不應再受不公對待
比阿雄大十多年的阿進,是他的同鄉囚友,人生軌跡也有相似。
他 1987 年坐船逃難來港,被送往深水埗難民營。後來營內又發生打鬥,阿進參與其中又被控殺人罪成,被判死刑,本港在 93 年廢除死刑,他改判終身監禁,後獲減至 26 年。在獄中十年後,阿進遇上阿雄,對他如「細佬」般看待,經常勸阿雄他不要生事、有時間就讀書。
阿進在 5 年前出獄,他比阿雄幸運,成功成為香港居民,現時在地盤做工,會與芬姐夾時間放假探「金鷹仔」。對於阿雄仍然被囚,阿進感到無奈及憤慨,「他出了獄應比返自由佢,到今時今日成四年,仲困住佢喺入境處,我都唔知咩原因,佢越南又沒有親人,我好想佢出返來有自由。多年來他在香港都未自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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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張超雄、阿進、芬姐
看到從前的囚友都已成家立室,阿雄自己也想有事業和家庭,「我嘅人生都未開始,依家放出來就好似 BB 出世咁」。如果有朝一日能居港,出來第一件事想請契媽食飯,他最希望打寫字樓工,否則就跟老友阿進到地盤打工,至少能賺錢養活自己,阿雄說照顧契媽是「唯一生存目標」,很想報答她多年來的無私付出。
在一次公務探訪時遇上阿雄的新界東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羈留是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理應只持續短時期,如要延長就必需經過如法庭般的公平過程(due  process),而現時羈留中心的拘留時間,不單止以月計,甚至以年去計算,他認為長期拘留沒有犯事的人是「不可接受」,「被羈留者不知怕被拘留多久,這對他們產生很大困擾,比坐監更嚴重...羈留人士並非帶罪之身,你要剝奪他們的自由,而又沒經 due  process,就一定要很短暫。若時間長的話,並要有很強的理由才行,任何政府都必須交代清楚,他的紀錄、會剝奪多久,也必須解釋理由。」對於入境處回應,指沒有備存有關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平均及最長被羈留時間的資料,張超雄認為說法「荒謬」、「不能接受」。
對於決定羈留時限或是否批出「行街紙」,入境處指會考慮羈留人士會否對社會構成威脅或帶來治安風險,以及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潛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等。張超雄指,當有人犯法,經過判決受刑罰,之後就不應再受任何不公平的對待,尤其是如阿雄般的少年犯。
「(阿雄)已坐了廿年,你放了他出來,不能因為他曾犯事而不釋放他,這是不行的,他是經過懲教過程、希望改變了他。」他指,理解政府是有責任保障市民安全,但也應從人道原則去酌情考慮,「但(政府)也應做這些工夫,不能就咁話,因為某人犯過嚴重罪行,佢坐完監唔係香港居民,咁我哋就唔洗理、可以一直拘留佢,無論這是否一個過渡期、要遣返他,唔理係咪遣返得到,或者係咪短期內可以遣返,總之佢犯咗嚴重罪行,就一概拘留直至走為止,呢個係絕對講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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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治安因素考慮羈留與否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阿雄被入境處羈留達四年,已算是很長的時間,他認為羈留時間長短,最重要是合乎比例。他指入境處說要遣送阿雄回越南,但這樣長時間都遣送不成功,拘留以待遣返(detention pending removal)的理據存在問題。
羅沃啟重申,一般而言,任何人在港是不應在沒法律基礎下被拘留,包括尋求庇護人士,如入境處沒有足夠理由,就不應拘留他,「他已被拘數年,不應單純以入境處說有理由就有理由,應交由法庭審視,待入境處舉證,證明是否有足夠理由去繼續拘留他」。
他指,任何的拘留都是要有理據的,入境處要繼續拘留他,就一定要提供足夠的法律理據。現在阿雄上訴成功,要重新審理此案,又因他曾犯事、認為他對社會有威脅所以不放,他們要提出理據,如果沒有特別因素的話,他是應該得到釋放的,任何人尋求庇護期間都是應該得到釋放,這是一般做法,也是他的法律權利,「其實經過這樣長的時間,又由入境處包辦做 justification , 其實是不妥當的,應交由法庭去作檢視是最妥當做法」。
《立場新聞》就阿雄案件向當局查詢,入境處回覆,指聯合國《難民公約》及其 1967 年議定書從來未曾適用於香港,而特區政府已於 1998 年 1 月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2000 年 2月 23 日實施的「擴大本地收容計劃」,讓合資格的越南難民及船民申請在本地居留。

合資格人士為:

a. 所有在1998年1月9日前到港及從未離開香港的越南難民;

b.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越南船民(即非難民);

(i)曾被越南政府拒絕接收的非越南國民;

(ii)從沒有其他國家收容;

(iii)在1998年1月9日前到港及從未離開香港;及

(iv)從未被入境事務處處長裁定為前居中國的越南難民;

c. 在1998年1月9日前到港及從未離開香港的 (b) 項人士家庭成員。

入境處又指,目前不符合該計劃申請資格的越南船民當中,共有 18 人因不同原因(例如在囚)仍然在港,他們均須被遣送離境。特區政府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入境處指,一直根據法院訂立的相關法律原則和羈留政策,就羈留個案作定期及適時的覆檢,以決定是否繼續羈留,並會書面通知有關人士覆檢的結果及理據。入境處又表示,考慮是否羈留個別人士時,會考慮個別個案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有關人士是否曾犯嚴重罪行,會否對社會構成威脅或帶來治安上的風險,和有關人士是否有機會潛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等。
而聯合國難民署則回覆,指署方基於保密和私穩,不會公開評論個別情況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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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漏洞拉」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港府長期以越南文通過電台,向越南船民廣播解說甄別政策宣傳聲帶的頭四個音節,意思為「從現在開始」。
陷在制度及歷史夾縫中的阿雄,人生距離「不漏洞拉」究竟還有多遙遠?
文/Seb、陳朗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