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文宣向人噴防狼噴霧 中年婦獲判無罪 抱 4 歲女兒到場被官訓斥 「要去你自己去!」

立場新聞 2021/01/29 14:27


親建制組織「公營廣播關注組」於去年 3 月 5 日到香港電台抗議,批評港台節目質素惡化、不盡不實。活動過後手抱 4 歲女兒的中年婦人涉嫌撕去樂富站附近連儂牆上的「文宣」,遭 58 歲退休漢拳擊,婦人疑以防狼噴霧還擊,二人爭執糾纏被捕。經歷約一天半審訊後,裁判官張天雁今( 29 日)在九龍城法院判中年婦兩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但需自行承擔訟費。裁判官表示,兩名受害人均無法認出被告就是施襲者,加上未能肯定被告在自願情況下作招認,故判處無罪,但批評被告帶同女兒前往如此危險的場合並無意義,「要去你自己去!」
裁判官表示,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兩名受害人陳照光及譚如意分別被一名女子噴灑刺激性液體,分別濺中眼睛、臉頰及頸部。但兩人講述事發前的情況相當含糊,同時認不出施襲者就是被告。
裁判官強調,香港法例對於招認的要求很高,被告必須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但案中被告不僅拒絕在口頭招認上簽名,負責作警誡及拘捕的警員黎才志亦在現場找不到涉案防狼噴霧。黎才志其後稱,被告主動在醫院交出防狼噴霧,並指是她的朋友在現場拾獲。裁判官認為此舉奇怪,當中存在疑點,未能肯定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抑或的確曾承認「佢用拳頭係咁摏我,摏到我暈暈哋,我喺褲袋拎支嘢(防狼噴霧)出嚟自衞」。
裁判官表示,基於兩名證人的證供不理想,加上法庭未能安心依賴被告的招認,故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脫。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故拒批訟費。裁判官指,不會評論現場兩批人誰是誰非,但告誡被告切勿帶同小孩前往如此危險的地方,質疑此舉「有咩意義呢?」更直斥「要去你自己去!」
婦人崔菊( 34 歲)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指她於去年 3 月 5 日在港鐵樂富站 A 出口外襲擊陳照光及譚如意;同案被告陳照光(58 歲)早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 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崔菊的男親友昨日離庭時,記者欲上前拍攝,惟該男子突然大力腳踢記者一下,致記者大腿瘀傷,故即日報警求助及驗傷。今早記者再度重遇該名男子,遂報警處理,惟男子在同行親友掩護下成功逃脫。
案件編號:KCCC21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