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反蒙面法遊行】黃之鋒認違反《禁蒙面法》等兩罪 散庭後喊:農曆新年祝大家身體健康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前年 10 月 5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黃之鋒承認兩罪,古思堯則不認罪。古思堯的案件初步定在 3 月23 日開審,黃之鋒的求情和判刑,將待古思堯審訊完結後一同處理。步入羈留室時,黃之鋒大叫:「農曆新年祝大家身體健康!」古思堯則大喊:「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
黃之鋒今日由律師文浩正代表,他承認兩罪,在審訊期間不時望向公眾席。古思堯今則無律師代表,被問到認不認罪時,他先稱「遊行示威唔需要警方批准,唔需要共產黨批准」,後才表示不認罪。
古思堯的案件初步定在 3 月23 日開審,會視乎其化療日期看是否需要改期,若與化療日子重疊,古思堯需通知法庭。案件審期為兩日,以中文審訊。控方透露會傳召 6 名警員作供,有 6 段影片長約 30 分鐘,屆時古思堯亦不會有律師代表。被問到古會否盤問證人,古回應:「根據我坐十次監的經驗,所有我的行為都有錄影帶影得清清楚楚」,故他不會盤問證人。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 歲)、古思堯(74 歲,退休人士),兩人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5 日於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另被控一項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同日於香港金鐘道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黃之鋒同意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5 日,數以百計的示威者在未有事先通知警務處處長的情況下,參與公眾遊行,以反對實施《禁蒙面法》。示威者由銅鑼灣出發經灣仔及金鐘遊行至中環,該公眾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
約下午 2 時,數百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在東角道集結,等待遊行開始。大部分示威者戴上口罩,部分人手持雨傘,他們不斷叫口號,包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反抗」等。
下午 2 時 27 分,遊行開始,部分人手持一幅大型「願榮光歸香港」橫額。約 2 時 52 分,黃之鋒連同其他示威者沿軒尼詩道的行車道前進。部分示威者在黃之鋒附近,手持「香港警察蓄意謀殺」的橫額。在場人士不斷叫口號,包括「爭取自由與香港同行」、「蒙面無罪立法無理」、「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並一起唱「願榮光歸香港」。
約下午 3 時 16 分,黃之鋒戴上一個黑色耳掛式口罩,與其他示威者沿金鐘道遊行期間,一名外國記者與黃之鋒自拍。黃亦接受《香港 01》記者訪問,期間黃發表了一些意見,包括他戴上口罩以反對實施《禁蒙面法》,當時黃身處遊行隊「願榮光歸香港」橫額附近。多段新聞片段拍到黃之鋒參與集結。
黃之鋒因為 2019 年 6 月 21 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判監 13 個半月,現正服刑;古思堯因為去年 7 月在法院外侮辱國旗,昨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判監 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