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伸縮棍 16 歲男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可造成嚴重傷害

立場新聞 2021/01/29 17:12


四名 12 至 19 歲男女,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禁蒙面法》實施一個月當晚,闖入觀塘東廣場星巴克內破壞其玻璃櫃,被控刑事損壞罪受審,4 人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案發時翁姓 16 歲被告,另於開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於觀塘裁判法院,遭裁判官梁少玲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指案件有其嚴重之處,涉案的鐳射筆及伸縮棍,無論單獨或一併使用,均可對其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須判處囚禁式刑罰。
辯方求情時透露,現年 17 歲的翁姓被告,因父親去世及曾遇上意外,腦部遭撞擊後出現腦震盪等而產生情緒問題,並有自殘傾向,但強調被告並無傷害他人的傾向。辯方又指,被告 10 歲時父親去世,對被告造成很大打擊,惟他為免家人擔心,將負面情緒「收收埋埋」,亦令其學業成績每況愈下。辯方又強調被告現已正視其情緒問題,於 2019 年向精神科求醫,惟感化官指被告現時身體情況,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則希望法庭可考慮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依次為案發時 15 歲女學生、12 歲女學生、19 歲無業青年黃宇軒及16 歲翁姓學生。4 人一概否認在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觀塘成業街東廣場地下 62 號鋪一間餐廳內,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其玻璃櫃。翁早前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觀塘翠屏商場 M2 層「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
裁判官指退休警辨認證證供「說法空白」
四人早前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聲稱目擊事件的退休警劉文斐作供,劉文斐稱他當晚於觀塘成業街,看見對面馬路的星巴克外,有數名戴 V 煞面具或蒙面人士,一直跟隨眾人至翠屏邨,發現當中一名男子「入邊竟然係著住校服」,他又稱肯定警方沒有「拉錯人」。辯方則質疑指,劉文斐就事件先後錄取了三份書面供詞,並更改警方拘捕兩名女子的地點,也沒有提及相關女子的外貌特徵等,質疑劉文斐對事件記憶混亂,但劉文斐否認。辯方又指劉文斐根本就不記得破壞星巴克的人,是否就是被捕者,劉文斐不同意。
裁判官梁少玲其後裁決指,退休警劉文斐供稱自己可「認到」四被告,但並沒有作具體形容,認為其說法空白,未能肯定四人就是破壞者,最終裁定四人刑事毀壞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4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