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鐳射筆襲警罪成 理大男生還押候判 官:警有誇大傷勢之嫌 惟被告亦有傷人意圖

立場新聞 2021/01/29 18:26


2020 年 1 月的「天下制裁」流水式集會被腰斬後,警員傍晚駕車駛經大埔公路時,聲稱遭鐳射光照眼,拘捕 18 歲理工大學男生,他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審訊後今(2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兩罪成立。裁判官陳炳宙指,報稱被襲警員供稱感痛楚,「未免有誇大之嫌」,不接納其證供,但接納另一名警員證供,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蓄意把鐳射光射向警車司機。被告還押至 2 月 19 日判刑,等候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為證物連貫性、涉案人身份、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報稱受襲的警員張慶賢指,當日下午 6 時 45 分,他將警車駛至大埔南運路近廣福道交界,把車停在交通燈位,發現有鐳射光從他的右方射向他。張指那束綠色雷射光,從距離他約 50 米的行人天橋、由穿著白衫的被告位置發出。
裁判官指張的證供大致上合情合理,例如他稱鐳射光可經過擋風玻璃的防暴網射入車廂。辯方質疑張慶賢沒有被鐳射光射中,故沒有求醫;裁判官不同意其說法,指一個人有否需要求醫,視乎他受的傷有多嚴重,「張是一名警察,他因個人經驗而知道無需求醫,沒有甚麼不合理之處」。
警稱被鐳射光射中感痛楚 官:有誇大之嫌
不過,裁判官根據專家證人意見,指在該距離遭鐳射光照中眼睛,不會構成傷害,「警員聲稱自己感到痛楚,未免有誇大之嫌」。裁判官又指,張慶賢形容自己駕駛警車右轉時,有否被雷射光射中眼睛,前後不一致。張慶賢先稱自己不肯定,後稱沒有被射中眼睛,又改稱在轉彎時感覺到被鐳射光直接射中眼球,被裁判官質疑,「假若這是真,他怎會首先說自己不肯定有否被射中眼睛」,認為張慶賢未必有把事實真相全告訴法庭,不依賴其證供。
至於控方第二證人、警員張威業供詞,辯方質疑車上其他警員,發現司機被鐳射光刺痛眼睛後,未有借出保護眼睛裝備或著他停車休息,指他們說法不可信。裁判官不同意,認為張威業有被雷射光射中眼睛的經驗,可以判斷繼續由張慶賢駕駛警車的風險。而司機也是一名警察,懂得如何評估風險和保護自己,沒有不合理之處。
裁判官續指,警察在沒有保護裝備下繼續前進,打算截停疑犯,不是甚麼不合理舉動,「即使是槍林彈雨,盡責服務市民的警察也不應退縮,更何況本案的警察只面對一束鐳射光線」。辯方又質疑兩名警員形容被射中時間出現分歧,裁判官認為視乎車內每個警察的位置、他們當時正在做甚麼,他們首次發現鐳射光的時間可以不同,接納張威業的證供。
官:射程太遠不構成傷害 不代表無傷害意圖
裁判官裁定被告警誡供詞是準確紀錄,肯定被告在行人天橋上用鐳射筆照向警車,被告案發時管有的鐳射筆亦是本案證物。他續指,一名學生根本沒有需要帶備一支這麼強力的鐳射筆,停留在行人天橋上,用鐳射筆以打圈方式照向警察和警車。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意圖用作傷害警車上的警察。
雖然警察最初在南運路時離被告太遠,鐳射筆不會對警察構成實際傷害。惟裁判官認為,這點只反映被告愚蠢,使用了不適合的工具,在不適合的距離來傷害警察,但不會對他本身傷害警察的意圖,構成任何合理疑點,裁定在公眾地方藏在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至於襲警罪,裁判官認為被告以鐳射筆作為武器,把鐳射光射向警車的司機,必然是蓄意行為。他續指正常人無緣無故被鐳射光照射,也會擔心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蓄意把鐳射光射向警車司機,令他擔憂會受到即時暴力對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18 歲,為理工大學供應鏈管理學系一年級生,與父母同住,父親為公務員。辯方指被告沒有預謀,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他呈上被告中學老師及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好學生,為人善良積極,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父母指被告誠實孝順,稱他去年受疫情及案件壓力影響,仍然努力學習,最終考入心儀學系,過著夢寐以求的生活。他們盼法庭網開一面,讓被告繼續學業。
案件押至 2 月 19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等候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另外,本案原由大律師郭憬憲處理,今日改由另一位大律師處理。裁判官散庭前表示,事前沒有收到郭憬憲的通知會更換律師,「點解宜家大律師咁樣嘅呢?唔好講道歉,一句解釋都冇?」大律師則指昨日才收到郭憬憲的通知,向法庭致歉。
18 歲學生吳志軒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近燈柱 EA8354,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襲擊高級警員張慶賢。
案件編號:FLCC3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