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戴手繩刀、藏卡片刀 19 歲男生獲判無罪 官:不排除是義務急救員

立場新聞 2021/01/29 19:37


網民去年 5 月 27 日發起「反惡法遊行」,19 歲男學生在天水圍遭警員截查,被指發現他手上戴有手繩刀,另在其銀包內搜出卡片刀,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2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梁雅忻指,涉案物品能有正常用途,卡片刀可以用作?破物品;手繩刀亦是手錶、指南針之用。裁判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案發附近位置有示威,被告另遭搜出急救用品,雖然被告承認將物品用於集會活動上,亦不排除他是救護員之說。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警員證供清晰、直接,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證人。對於被告自辯時稱,當時前往露營,涉案物品也是露營用品,裁判官認為他當時裝扮及攜有的物品,非露營前後的情況。
不過,裁判官認為涉案卡的片刀及手繩刀,均未能定義為攻擊性武器物品。卡片刀可以用作?破物品,對用作傷人有所保留;而被告自辯時稱手繩刀是手錶之用,裁判官細心留意該物品,認為刀鋒尖銳、曾被使用,惟的確可用作看時間。她又指手繩刀存在手錶的作用,亦可當作指南針,是一條「多功能」的手繩。
官:無證據顯示附近有示威
至於警員在被告背包搜出大量急救用品,警員供稱,當晚接報有 10 至 20 名黑衣人在天秀路公園更衣,準備到天澤商場破壞店舖。惟裁判官認為這部分的供詞只屬傳聞證供,不可用作推論,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附近位置有示威。雖然被告承認將物品用於集會活動,不能推論該些物品用作武器,亦不排除他是救護員之說,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最後表示,被告藏有可疑物品,或符合「藏有非法工具」罪,惟考慮修改控罪會對辯方造成不公平,法庭僅下令充公涉案物品。
被告王游瀧(19 歲,學生)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外藏有 3 條帶有小刀的手繩及一塊卡片狀的刀片。
時任元朗警署防暴隊、警員 24520 供稱,當晚 9 時 55 分接報有 10 至 20 名黑衣人在天秀路公園更衣,準備到天澤商場破壞店舖。警員與同袍前往上址巡邏,期間在天悅邨悅富樓附近的行人路,看到迎面而來的被告。他戴深色鴨舌帽、穿著深藍衫白褲、拉著行李箱,箱上有一個綠色袋,身旁有一名男子同行。他們看到警方,隨即調頭急步轉入天悅邨,警員稱感覺他們神色慌張,遂上前截查。
警員稱被告沒有回應查問,他發現被告左手戴有一條綠色手繩,當時刀片未有外露,其後他著被告除下手繩才看到刀片。警員在被告後褲袋搜出銀包,看到內有一個裝在卡套的卡片刀;他又在行李箱上的綠色袋,搜出黑色腰帶上藏有 2 條手繩刀、頭盔及防毒面具。
案件編號:TMCC8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