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三罷】被指藏鐳射筆罪成 售貨員判囚 5 月 19 歲男生判入更生中心

立場新聞 2021/01/29 19:41


網民前年 11 月 11 日發起全港「大三罷」,兩名青年被指在屯門一個停車場管有鐳射筆,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今(2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求情指,兩人品格良好、已真誠悔改,亦獲親友撰寫求情信。裁判官王證瑜指,兩人被控《公安條例》,法庭只能判以監禁或禁閉式刑罰,判售貨員譚俊賢監禁 5 個月,案發時只有 19 歲男生甄振嵐則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譚俊賢的辯方律師求情指,他從小品格良好,一直遵守法紀,案發前無參與任何非法公眾活動,亦不認同以非法方式表達意見,故其母親及胞兄對於被告犯案感到驚訝。辯方又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指感到內疚,因案件影響家人及朋友,尤其母親身兼父職,做兩份工作照顧家庭,譚俊賢出事後亦讓母親憂心。辯方指他已真誠悔改,承諾不會重犯,盼將來報答社會。
譚俊賢的胞兄則在求情信指,弟弟只是無心之失,涉案鐳射筆用在工作。辯方亦引述譚俊賢的上司及中學老師指,他樂於助人及有責任感,相信不是存心為非作歹,只是用錯方法維護他認為值得維護的事。
代表甄振嵐的辯方律師指,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辯方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無證據指他曾使用涉案鐳射筆,他被截停後亦表現合作。被告還押期間表現良好,打算完成高級文憑後,修讀社工課程。甄振嵐在求情信指已誠心悔改,犯案只因對社會有看法,內心有很多不開心情緒,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兩名被告背景良好,亦獲親友支持。他指兩人被控《公安條例》,法庭只能判以監禁或禁閉式刑罰。被告甄振嵐案發時只有 19 歲,判入更生中心是唯一判刑選項;至於被告譚俊賢,裁判官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上述求情因素,酌情扣減 1 個月,最終判監禁 5 個月。
官不接納次被告自辯 指他自相矛盾
被告依次為李麒麟(22 歲,大學生)、譚俊賢(27 歲,售貨員)及甄振嵐(20 歲,學生),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李被指前年 11 月 11 日,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管有 2 個汽油彈;譚俊賢及甄振嵐被指在同日同地,各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李麒麟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認為警員作供前後一致,裁定誠實可靠;但譚俊賢的證供不可信,不接納他的證供。他自辯時稱,他當晚被捕前曾往 V City 商場,因看到有人在 Telegram 群組表示,警方曾在該處發射催淚彈,他遂前往了解。其後他看到有人逃走,他感到有危險亦逃走。裁判官認為,譚俊賢說不出相關 Telegram 群組名稱,一邊稱想到場了解催淚彈一事,一邊擔心被催淚彈射中,裁判官表示不合理及自相矛盾,「根據被告證供,佢唔係參加示威,唔需要跑走,留係安全地方就夠」。
至於第三被告甄振嵐,裁判官指他欲避開警員追捕,躲於汽車之間,並藏有雷射筆、口罩及生理鹽水。加上被告被捕地點與示威地點相近,裁判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用雷射筆傷害警員,亦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TMCC5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