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案】黎智英梁國雄等囚 8 至 18 個月 李柱銘吳靄儀緩刑 官:明顯挑戰警權 判監唯一選擇

立場新聞 2021/04/16 18:05


前年的 8.18 維園集會案,9 人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除了「長毛」和區諾軒外,其餘 7 人均是首次被定罪,今日(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但從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可見,一旦有群眾聚集時,他們的情緒變得高漲,繼而演變成暴力衝突,故不能忽視潛在風險。再者,眾被告為知名公眾人物,帶領群眾遊行,必然有很多人跟隨,被告是「有意識的選擇去犯法」,其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故判監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 9 人,最終被判囚 8 至 18 個月不等,當中只有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和李柱銘 4 人獲准緩刑,其餘被告須即時監禁。
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的 7 人,刑期如下:
黎智英、李卓人判囚 12 個月;吳靄儀判囚 12 個月,緩刑 24 個月;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何秀蘭判囚 8 個月;何俊仁判囚 12 個月,緩刑 24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緩刑 24 個月。
至於兩名認罪被告,區諾軒就承認兩罪判囚共10 個月;梁耀忠就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 8 個月,緩刑 12 個月。
法官:自2019年6月持續爆發社會騷亂    監禁式刑期不應限於非法集結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引用終審法院就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及周庭「 6.21 包圍警總案」等案例指,針對非法集結,判刑必須合比例並具阻嚇性,以維持公眾秩序,即使該非法集結並無涉及實質暴力。法官指,黃之鋒一案雖然涉及暴力非法集結,但與本案有類似的情況,包括同樣違反《公安條例》、涉及大量人群等,故法庭仍可參考相關案例,並作出判刑。法官指,案例沒有提及,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不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法官指,她提醒自己是次控罪並不是非法集結,而是未經批准集結,但綜觀整體環境,香港自2019年6月爆發社會騷亂,持續而且涉及暴力,監禁式刑期不應限於非法集結,而是可判處監禁式和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和防止同類事件發生。法官強調,判刑必須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和被告的罪責。
法官:眾被告為知名公眾人物   利用自身影響力帶領群眾遊行
法官重申,《基本法》下的集會自由非絕對權利,受法例所限。雖然本案在一片和平之下完結,沒有涉及暴力,但從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可見,一旦眾多群眾聚集,他們的情緒可能變得高漲,繼而演變成暴力衝突。
法官續指,眾被告分別是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他們明知自己犯法,但仍然選擇高舉橫額,帶領群眾遊行,必然有很多人跟隨,被告是「有意識的選擇去犯法」,他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官批評,他們的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方權力、法律和秩序,故須予以加刑。
法官:判監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法官認為,有數個被告事前出席民陣的記者會,並向公眾解釋「流水式集會」的安排,反映他們有預謀犯案。法官強調,除了要考慮潛在暴力風險,亦要考慮未經批准的遊行對交通的影響,而當日的確有不少公共交通工具須改道。
法官明言判監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相信社會服務令不適用於本案,考慮到眾被告過往對社會的不同貢獻,以及兩罪接近的案情,決定將兩罪判刑同期執行。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考慮到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曾呼籲公眾「塞爆維園」等後,就三人被控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量刑起點則為15個月;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則為1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法官考慮各被告不同個人背景,包括年齡、案底、健康情況、及對社會貢獻等後,作出不同刑期扣減,並作出上述判刑。
案件編號:DCCC 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