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罪成】記者實測「新聞」為由查車牌 運輸署拒受理 投訴 3 個月 申訴公署仍調查中

立場新聞 2021/04/22 12:48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調查元朗 7.21 襲擊查車牌,今日(22 日)竟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運輸署的行政措施阻礙記者查冊,但責任卻由記者負上。運輸署 2019 年突修改申請表,將「其他」用途選項刪走,令記者被逼剔選不包括「新聞」的選項,並需簽署聲明「屬實」。《立場》記者去年底親身遞交申請,強調用作新聞報道,職員 3 度拒解釋填表方法,明言「我哋唔會建議點樣填。」《立場》記者之後填寫「新聞」作為查冊用途,嘗試再次調查接載白衣人的車主,署方最終拒受理。
運輸署在 2019 年修改表格又不作解釋,做法猶如針對記者佈下查冊陷阱。《立場》 今年 1 月刊出報道,並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署方涉行政失當,至今約 3 個月,公署日前通知仍在調查當中。
運輸署改表格、不解釋 申訴公署查是否涉行政失當
蔡玉玲因追查元朗 7.21 襲擊,翻查當晚接載白衣人車輛的車牌資料,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成為本港首名因查冊罪成的記者。法庭指,蔡以車牌資料作採訪及報道,並非與交通運輸有關。但事實上運輸署從未清楚說明,申請表上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具體涵蓋哪些範疇。
《立場》去年 12 月 11 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要求調查運輸署於拒向記者解釋如何填表以申請查車牌(例如應剔選哪個用途選項),以及未有提供合適渠道讓記者查冊兩事上,有否行政失當及濫權。
公署今年 1 月 21 日回覆指已展開全面調查。事隔 3 個月,申訴專員本周二(4 月 20 日)電郵通知《立場》表示,正繼續就投訴進行全面調查。根據公署早前的回覆,調查一般需時 3 至 6 個月。
運輸署稱如以往處理 職員拒收《立場》申請表
運輸署 2019 年 10 月突然修改查車牌申請表格,將可供申請者自行填寫用途的「其他」選項刪走,只餘「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3 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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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記者 2020 年 12 月到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以新聞為由申請就蔡玉玲案中同一車牌號碼查冊,不過職員拒絕解釋表格上哪個指定用途涵蓋新聞,又拒絕接受記者自行寫上及剔選「新聞」用途的申請表。(《立場》申請表)
去年 11 月蔡玉玲被捕後,《立場》記者 12 月親身到運輸署辦事處,遞交翻查案中同一車牌的申請表格。記者表明身份向職員查詢,如因「新聞」用途查冊,應揀選哪個選項,但職員表明不會解釋,稱「你 (記者)可以揀你認為適合的選項,但我哋唔會建議點樣填。」
職員亦拒接受記者於 3 個指定選項外,自行填寫「新聞」作為查冊用途的表格,稱必需剔選指定選項,否則不會受理。在署方拒受理下,記者最終未能遞交表格。
諷刺的是,署方其後書面回覆《立場》稱,「本署將一如以往處理所有已填妥(包括傳媒)的申請表」。但事實上,署方職員不解釋如何填表、不接受填寫「新聞」用途的表格;若記者剔選不包括新聞的指定選項,就被指控涉「虛假陳述」,做法猶如針對記者佈下查冊陷阱。
法例無寫運輸署可審核用途 法庭裁有權考慮兼拒發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申請者繳付指定費用後,運輸署必須提供相關車輛的資料,而法例條文並無註明運輸署可要求申請者申報查冊用途、審核用途,以及限制查冊所獲資料只能用於某些用途。運輸署 2011 年發表的諮詢文件,亦註明「在現時法例下,署長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的理由」。
不過法庭今日(22 日)交代裁決理據時指,不接納辯方所指運輸署署長無權拒發車牌資料,又指條例的立法原意不是容許濫用,或讓公眾人士基於任何目的獲取資料,而立法會的諮詢討論文件只關乎建議條例可應用的情況,對法庭詮釋本案作用有限。
針對傳媒查車牌 警去信《蘋果》促交記者資料
除了蔡玉玲,政府亦針對其他傳媒查車牌採取行動。警方今年 1 月初向《蘋果日報》發信,以協助調查為由,要求該報交出負查車牌報道的記者及資料搜集員的資料。《蘋果》批評行動令人質疑是干預新聞自由、威嚇傳媒,表明不會提供。
政府近月多次以保障私隱為名,收緊各項查冊。當中運輸署今年 1 月推新措施,將查冊車的姓名等資料通知車主。香港記者協會質疑,此舉如向受查者「通風報信」,影響新聞調查工作,亦令記者承受更大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