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罪成】查車牌被控虛假陳述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罪成 罰款 6000 元 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

立場新聞 2021/04/22 15:57


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今日下午(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另見判詞全文)。蔡玉玲聞判後用紙巾拭淚。裁判官聽取求情後即時判刑,兩項控罪合共判罰款 6,000 元。蔡玉玲聞判後抱著律師痛哭,旁聽人士散庭後大叫,「採訪無罪!」蔡在眾人掌聲及簇擁下步出法院,本案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
阿包在眾多同事、同行及市民聲援下見記者,哽咽表示:「呢兩年能夠用《鏗鏘集》編導嘅身份,去做《7.21》呢兩個報道,係我嘅驕傲。我引以為豪。」她又表明會繼續做記者,認為自己繼續做新聞,是對今次判決「最好、最積極」的回應。(另見報道)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認為,蔡因懷疑涉案車輛曾用作運武而查冊,並不屬於條例下「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加上被告並非當事人,查冊是為了採訪及報道,查冊目的與自身無關,因此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所作出的陳述,顯然是虛假。裁判官又指,即使申請表格三個選項均不適用,蔡亦不能作虛假陳述,應該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取資料,例如向運輸署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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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峯求情:非常優秀調查記者
辯方大律師求情強調,被告並非為一己私利而查冊,當中無獲得任何利益,又指查冊是記者常用工具,今次是第一次有人因查冊被定罪。辯方又引述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的求情信指,她是非常優秀的調查記者,過往所做的調查報道,對公眾利益有頗大影響,又形容調查記者是良心守護人及民主社會的偵探。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無容置疑獲得相關資料,是用於採訪報道,但即使採訪的是社會關注事項,亦必須按運輸署規定,透過正確途徑索取,考慮到犯案目的及無證據顯示車主受到實際影響,認為可以罰款處理,每項罪名各判罰 3000 元,合共為 6000 元。
本案的爭議,主要分為三個犯罪元素:

- 被告是否在「要項」作出了陳述;
- 該陳述是否屬於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 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申請用途屬「要項」 運輸署署長須保障車主私隱
控罪中「要項」的字眼,套用在今次案件,指被告查冊填寫的申請用途,是否足以影響運輸署署長,決定是否提交資料。辯方的立場是,《道路交通條例》訂明運輸署署長收到查冊繳費後,「須」(shall) 提供資料,用字有絕對的含意,意味不可視乎查冊用途酌情決定。惟裁判官認為,辯方的說法站不住腳,指如果成立的話,任何人只要繳付 45 元申請費,向運輸署申請車輛證明書,不論目的合法或非法,署長都必須提交資料,這樣必然對登記車主的私隱構成嚴重影響,可能出現尋仇或進行滋擾等行為。裁判官續指,車主亦不會預期其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事宜,因此署長有責任保障車主的私隱,不能讓他人任意查閱資料。
立法原意僅規管道路交通
裁判官表示,並沒有忽略《規例》用了強制性字眼,但她接納控方的陳詞,單單是條文使用了「須」,不代表有「絕對的責任」。參考案例,法庭在詮釋法律條文時,亦要考慮條文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及條文的上文下理。裁判官認為,毫無疑問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的使用」及其他「相關目的」,例如發生交通意外要追討賠償,或有車輛無人看管造成阻塞,需要尋找車主等,才屬於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
裁判官又表示,《條例》其他條文訂明,若署長認為有人為取得牌照、證書等文件,作出任何虛假聲明,署方可取消有關文件,可見公眾人士獲取文件的權利並非絕對,又指立法機關的意圖,不可能是讓人任意「濫用」這些資料。因此,在申請車輛證明書時,若申請用途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署長無責任,甚至不應該披露資料。
非交通運輸事宜 亦非自身用途 屬虛假陳述
至於是否屬於「虛假」陳述,辯方曾力陳涉案車輛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曾運送襲擊者及懷疑用作犯罪的武器,故被告查冊的用途,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惟裁判官不接納,認為署方明顯是要求被告交代其申請證明書的用途,而非車輛曾作甚麼用途,換言之,查冊的用途針對申請人本身,又指姑勿論被告選取表格上哪一個選項,都必須與自身有關,亦必須應用在「交通及運輸有關」的事宜。
是否懷良好動機並不重要 選項有限亦不可虛報
裁判官稱,被告是否懷良好動機而索取資料並不重要,而是要考慮其所作的陳述是否「虛假」。如果申請人認為運輸署提供的選項有限,或沒有一個選項符合真正需要,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資料,如向署方提出書面申請。即使運輸署提供的 3 個選項均不適用,都不能作虛假陳述。裁判官續稱,毫無疑問,被告申請證明書是要索取涉案車輛的車主姓名及地址,繼而進行採訪及報道,兩者的用途本身並非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裁定被告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被告顯然為採訪報道 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就被告是否「明知」一事,辯方曾指表格上「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選項,用字太籠統,並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指曾經有一間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向懲教署報稱是囚犯的「朋友」,被控串謀詐騙,最後因為「朋友」一詞太籠統,法庭與被告的理解未必相同獲銷控。但裁判官認為,該案例所爭議的「朋友」一詞,本身可以有不同意思,用法太廣泛,與本案背景完全不同,不能將「朋友」與「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直接比較。裁判官又指,在涉案節目片段可見,被告事發後到達涉案車輛的登記地址,並向相關人士出示記者證,表明希望訪問登記車主,故毫無疑問,她必然是利用查冊資料,進行採訪及報道,而她在申請時曾作出聲明,無疑清楚知道要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裁判官表示,綜合以上各點,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的所有犯罪元素,裁定蔡玉玲罪名成立。
港台發言人指,不評論法庭裁決,並指會按「政府部門既有機制」處理人手聘用問題。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趙善恩透露,港台至今仍拒絕承擔律師費或其他費用;至於港台記者是否從此不能再查冊,她說仍未收到管方消息,但不樂觀。(另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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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2 日,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記協等到場聲援蔡玉玲,左二為記協主席楊健興。
記協等 8 個新聞工會及協會發表聲明,指記者因為履行職能,最後要負上刑責,嚴重衝擊第四權,是新聞界黑暗的一天 (聲明全文)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直言,法庭狹窄地演繹「查冊」的定義,無疑會增加未來查冊的風險,他更擔憂以往做過的查冊報道都可能被追究,裁決對傳媒行業重撃,影響力「難以想像」。(另見報道)
歐盟駐香港及澳門辦事處發聲明,指蔡玉玲被判罪成,提醒人們新聞自由不是理所當然,「裁定記者蔡玉玲有罪,提醒我們新聞自由不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法律也不應用以扼殺新聞業的合法性」

The conviction today of journalist @baochoy is a reminder that #PressFreedom cannot be taken for granted and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be deployed in a way that stifles legitimate journalism.

— European Union Office to Hong Kong and Macao (@EUinHKandMO) April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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