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罪成】官稱用途選項不合適應另書面申請 《立場》以新聞為由書面申請查冊被拒

立場新聞 2021/04/22 21:28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透過查車牌,追查元朗 7.21 襲擊事件,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裁判官於判詞指,申請車牌資料時,如運輸署提供的用途選項不適用,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例如另以書面申請。其實,有關做法,《立場新聞》早在去年 12 月經已試過,結果如何?
《立場》當時曾寄信向運輸署申請查車牌,署方拒受理並要求重新填寫申請表。記者亦曾到運輸署辦事處查詢,但職員拒向記者解釋,若以「新聞報道」為由申請,應在表格上剔選哪個用途選項,亦拒受理記者自行寫上「新聞」用途的申請表。
蔡玉玲罪成 判詞指應另行書面申請
蔡玉玲去年透過運輸署的網上系統,申請翻查元朗 7.21 襲擊當晚,曾接載白衣人到場車輛的登記車主資料,並憑資料登門向車主查詢。她申請時於用途選項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判詞指,不同意辯方所指,相關車輛曾接載襲擊者及懷疑武器,查車牌用途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又指「被告人是否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歸根究底,法庭要考慮的事項為被告人所作的陳述是否虛假。」
判詞續指,如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網上系統提供的用途選項有限,或沒有符合其真正需要的選項,「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相關資料,例如另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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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立場》已刊出報道,以「新聞」為由,調查 721 接載白衣人車主,運輸署拒受理
記者親身查詢 職員三拒解釋用途選項
其實,去年 11 月蔡玉玲因此案被捕後,《立場》12 月曾嘗試向運輸署申請,翻查同一車牌的登記車主資料。
除了網上系統,運輸署現時亦接受以表格申請查車牌,不過表格上的三個用途選項與網上系統完全一樣,分別為「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當中並無「新聞」可供選擇。
記者親身到運輸署辦事處交表,並表明身分向職員查詢,如因「新聞」用途查冊,應揀選哪個選項,但職員當時表明不會解釋,稱「你 (記者)可以揀你認為適合的選項,但我哋唔會建議點樣填。」
職員亦拒接受記者於三個指定選項外,自行填寫「新聞」作為查冊用途的表格,稱必需剔選指定選項,否則不會受理,又稱表格是唯一的申請途徑。在署方拒受理下,記者最終未能遞交表格。
《立場》寄信申請 署方不受理
除了填表,記者 12 月 2 日亦曾嘗試以新聞機構名義寄信予運輸署,引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申請查車牌。
記者按照申請表的格式,在信件提供公司名稱、編號、商業登記證及地址等所需資料,並註明已明白車牌資料受《私隱條例》保障,最後連同支票寄出。
不過,運輸署 12 月 22 日回信,稱「由於來函未有附上已填妥的申請表,本署未能繼續處理 貴公司的申請。」又附上空白的申請表格,要求記者重新填寫及作出相關聲明,再交回署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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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記者 2020 年 12 月曾嘗試以新聞機構名義寄信予運輸署,申請查車牌。不過署回信稱「由於未附上已填妥的申請表」,未能處理申請,又附上空白的申請表格,要求記者重新填寫,再交回署方處理。
蔡被裁「明知」而虛假陳述 運署從未解釋選項
此外,裁判官的判詞提及,在判斷蔡玉玲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時,有權從已獲證明事實作出推論。判詞指,蔡毫無疑問將查車牌所獲資料,用作採訪和報道,但指該兩個用途本身並非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認為控方證據足以證明蔡「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事實上,運輸署 2019 年修改申請表格,將「其他」用途選項更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但從未清晰說明這選項所涵蓋的範疇。
《立場》記者去年 12 月就此疑問親身向運輸署查詢時,職員當時拒絕解釋。記者其後透過運輸署新聞組向署方查詢,傳媒正確申請查車牌的方法,亦未獲正面回應。
申訴公署續查是否涉行政失當
就運輸署拒向記者解釋如何填表以申請查車牌(例如應剔選哪個用途選項),以及未有提供合適渠道讓記者查冊兩事,《立場》去年 12 月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要求調查署方有否行政失當及濫權。
公署今年 1 月 21 日回覆指已展開全面調查。事隔 3 個月,申訴專員本周二(4 月 20 日)電郵通知《立場》表示,正繼續就投訴進行全面調查。根據公署早前的回覆,調查一般需時 3 至 6 個月。
記者:陳信熙、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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