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男被控串謀燒九龍塘站閘機 1 人無罪 3 人認罪或罪成 最重囚 4 年半

立場新聞 2021/12/28 13:26


四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中,在九龍塘港鐵站出口外,點燃汽油燃燒閘機,並駕車接應同伙,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等罪,其中兩人先後認罪,另外 33 歲技術員及 41 歲山坡除草工人則不認罪受審,今(28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被指是車手、不認罪的技術員當日在場附近,與其他被告無甚接觸,WhatsApp 也沒有次被告要求接載等訊息,相信他稱不知情的辯解可能是真,裁定技術員脫罪;惟不認罪工人有多個 WhatsApp 訊息證明他「知情地犯案」,運送物資及在場協助,故裁定罪成。
判刑上,法官指九龍塘站為最繁忙港鐵站之一,縱火對站內工作人員及乘客產生生命威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處的員工及使用者的安全,計及各人的認罪或酌情刑期扣減後,判 3 名罪成被告監禁 4 年 2 個月至 4 年半。
維修費用一度稱 8 萬多元    後下修為 2 萬多元
案件開審時,控辯雙方曾同意涉案遭燒毀閘機的維修費用約為 8 萬多,但今控方指最終費用為 28,104 港元;3 名罪成被告願意平分賠償,即每人須賠 9368 港元。
辯方為第四被告王錦發(42 歲,山坡除草工人)求情時,呈上 20 封由他的妻子、家人、朋友等人撰寫的求情信指,指他除了為人勤力、樂於助人、有責任感,亦是兩名年僅 10 歲及 3 歲女兒的好爸爸,為家中經濟支柱,冀法庭可考慮他此前沒案底、承認大部分資料節省法庭時間、角色只負責運輸等,而酌情輕判。
官:第三被告沒與他人互動 不涉事辯解可能屬真
就着裁決,法官李慶年指,已認罪的首被告曾裕生(26 歲,送貨員)、次被告黃漢偉(32 歲,科技教育公司合伙人)在本案中扮演着直接在九龍塘站縱火的角色,由首被告首先到達閘港鐵機前放下一些東西,之後到次被告上前彎身點火;至於不認罪的第三被告鄭偉森(33歲,技術員)及第四被告王錦發則分別被指是車手,及為縱火行動提供物資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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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次被告未曾在 WhatsApp 中要求第三被告接載,亦欠缺有如第四和第二被告之間出現的訊息聯繫,例如有行動溝通、對於抗爭有相同理念和看法、稱欲燒警車等。此外,4 名被告在案發前於義德道小公園會面時,附近閉路電視也拍得第三被告和其他被告沒有甚麼互動或接觸,很多時候獨自行開。故此,法官認為指控有疑點,事前未必知道本案串謀縱火行動,不能肯定他車手的角色,裁定第三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
官:第四被告 WhatsApp 顯示他「知情地犯案」
惟法官認為,第四被告的情況與第三次被告剛好相反,證據強而有力,他是「知情地犯案」,因次被告 2019 年 10 月 11 日用 WhatsApp 訊息告訴第四被告,他們將在第二天採取行動,第四被告回答「好」,而在訊息中所指的行動,毫無疑問就是本案在九龍塘港鐵站的縱火行動,第四被告的回應也是毫無疑問顯示了他同意參與是次縱火。
另外,次被告亦在案發前於 WhatsApp 催促第四被告快些,因次被告還要將一些東西混合到瓶子裡,法官指這顯示了次被告還需要第四被告給予一些東西才可行動,否則首及次被告根本不需要等待第四被告。因此,法官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第四被告將縱火行動中需要的材料,例如汽油彈或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等,運送給首及次被告,以及在現場附近提供支援。
官:判刑須具阻嚇性 保障交通樞紐工作人員及使用安全
判刑方面,法官指,案發地點雖遠離民居,但該處為港鐵站出入口,而且涉及向港鐵設施縱火,對港鐵站內工作人員及乘客產生生命威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處的工作人員及上的安全;情節上亦涉可加刑因素,包括各人夥同行事、有預謀等,加上九龍塘站是港鐵最繁忙的港鐵路之一,除了有人身傷害風險,也會帶來恐慌及對帶來不便,故認為本案嚴重程度屬中等,各人罪責一樣,劃一將量刑起點定於 5 年監禁。
首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可獲 3 分 1 刑期扣減,串謀縱火一罪刑期為 40 個月監禁;而另外承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槍械 3 罪,因這些物品是在其家中搜出,不是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附近搜出,計及認罪扣減,此 3 罪的判刑分別為 8 至 20 個月監禁。最終,法官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首被告就所有控罪遭判囚 52 個月。
次被告於審訊期間認罪,獲 6 分 1 刑期扣減,另因涉及維修費用金額大,不認為賠償可額外減低刑罰,最終判囚 50 個月。而第四被告因角色較次要及被動,其年幼子女也因他「參與暴力社運」而失去父親照顧一段時間,所以獲酌情扣減半年刑期,終判囚 54 個月。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他們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交替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在九龍塘站 G1 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首被告曾裕生另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7 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 5 個汽油彈、11  瓶汽油、一包白毛布、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一把刀,以及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不計及交替控罪,首被告在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
案件編號:DCCC553/2020